深國稅發(fā)〔2016〕108號
各區(qū)國家稅務局,各基層分局,局內(nèi)各單位:
為保障納稅人依法檢舉稅收違法行為的權利,明確各部門職責,理順檢舉流程,優(yōu)化檢舉服務,市局對《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深國稅發(fā)〔2016〕17號)進行了修訂?,F(xiàn)將經(jīng)修訂的《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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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舉稅收違法行為受理回執(zhí)
2.檢舉稅收違法行為記錄單
3.舉報案件線索評估審批表
4.轉(zhuǎn)辦單
5.交辦單
6.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查辦結果簡要告知書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2016年7月18日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對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的管理工作(以下簡稱“檢舉管理工作”),保障單位或個人依法檢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行為(以下簡稱“稅收違法行為”)的權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4號)、《稅務稽查工作規(guī)程》(國稅發(fā)〔2009〕157號印發(fā))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收違法行為檢舉是指單位、個人采用書信、互聯(lián)網(wǎng)、傳真、電話、來訪等形式,向國稅機關提供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收違法行為線索的行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檢舉稅收違法行為的單位、個人稱檢舉人;被檢舉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稱被檢舉人。
第三條 檢舉人使用與其營業(yè)執(zhí)照、身份證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身份證件上一致的名稱、姓名檢舉的,為實名檢舉;否則為匿名檢舉。實名檢舉的,檢舉人在提交檢舉材料時應署有或留有名稱、姓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或復印件,國稅機關可對檢舉人提供的身份證件與署有的名稱、姓名進行核對。
以個人名義實名檢舉應由其本人提出;以單位名義實名檢舉應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委托其代理人提出;多人聯(lián)名進行實名檢舉的,應當明確負責具體聯(lián)系的檢舉人,未明確的,以檢舉材料的第一署名人為聯(lián)系人。
第四條 深圳市稅收違法案件檢舉管理工作由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以下簡稱“市局稽查局舉報中心”)、各區(qū)國家稅務局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以下簡稱“區(qū)局舉報中心”)以及各直屬稽查局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以下簡稱“直屬稽查局舉報中心”)負責。
舉報中心以外各單位、各部門收到的屬舉報中心受理范圍的檢舉線索,應及時交由舉報中心統(tǒng)一處理。
市局稽查局舉報中心設在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各區(qū)局舉報中心設在各區(qū)局政策法規(guī)科。
各直屬稽查局舉報中心設在各直屬稽查局綜合業(yè)務科。
第五條 舉報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一)受理、登記檢舉線索,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檢舉線索的評估、分類、報批等;
(二)轉(zhuǎn)辦、交辦檢舉線索;
(三)催辦、督辦檢舉事項;
(四)上報、通報檢舉事項的查辦情況;
(五)統(tǒng)計、分析檢舉管理工作的數(shù)據(jù)情況;
(六)負責檢舉獎勵的發(fā)放;
(七)負責檢舉事項的答復。
第六條 各級國稅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中心的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通訊地址及郵政編碼,設立檢舉箱和檢舉接待室,并以適當方式公布與檢舉工作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及檢舉事項處理程序。
第七條 國稅機關應與地稅、信訪、公安、檢察、紀檢、監(jiān)察等單位加強聯(lián)系和合作,稅務系統(tǒng)內(nèi)部應當加強溝通協(xié)調(diào),共同做好檢舉管理工作。
第八條 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是單位、個人的自愿行為。單位、個人因檢舉產(chǎn)生的支出應由其自行負擔。
第二章 檢舉線索的受理
第九條 舉報中心受理檢舉的范圍是:涉及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管轄的各稅種中存在的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稅,虛開、偽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發(fā)票,以及其他稅收違法行為。
第十條 檢舉線索的來源主要包括:檢舉人來人、來函、來電、傳真、網(wǎng)上舉報平臺,上級交辦、有關部門轉(zhuǎn)辦、情報交換等。
第十一條 各級舉報中心應指定專人負責檢舉線索受理工作,嚴格為檢舉人保密并及時辦理受理登記。
第十二條 實名檢舉和匿名檢舉均須受理,檢舉人不愿提供其姓名、身份等信息或者不愿公開檢舉行為的,應當予以尊重和保密。
舉報中心受理實名舉報,應當應檢舉人的要求向檢舉人出具《檢舉稅收違法行為受理回執(zhí)》(簡稱《受理回執(zhí)》,見附件1)。送達《受理回執(zhí)》的方式由舉報中心視具體情況確定。出具《受理回執(zhí)》前,應要求檢舉人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并與檢舉人署有或留有的名稱、姓名進行核對;對不一致或者拒絕提供的,舉報中心應及時告知檢舉人,按匿名檢舉處理。
第十三條 檢舉人應當至少提供被檢舉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地址、稅收違法行為線索等資料。舉報中心應鼓勵檢舉人盡可能提供被檢舉人的詳細資料和涉稅違法事實等有關線索。
第十四條 檢舉人要對其提供的檢舉材料負法律責任,不得誣陷、捏造事實。
第十五條 檢舉管理工作人員應當文明禮貌,認真負責。
受理來人檢舉時,可引導檢舉人自己填寫《檢舉稅收違法行為記錄單》(見附件2),檢舉人不愿填寫的,由稅務人員如實記錄有關檢舉事項。記錄完畢后交檢舉人閱讀或者向檢舉人宣讀,經(jīng)確認無誤后由檢舉人簽名或者蓋章;檢舉人不愿簽名或者蓋章的,由稅務人員記錄在案。
受理電話檢舉時,應使用《檢舉稅收違法行為記錄單》,如實記錄有關檢舉事項。
受理網(wǎng)上檢舉等其他形式的檢舉時,應將有效線索轉(zhuǎn)換成書面材料或電子介質(zhì)材料。
第十六條 多人采用來訪形式提出共同的檢舉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shù)不得超過5人。
第十七條 不屬于舉報中心受理范圍的檢舉,舉報中心應當告知檢舉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反映,或者將檢舉材料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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