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船舶有限公司(甲公司)主營船舶產(chǎn)品及配件、鋼結構件及配件的制造、修理、加工和拆船業(yè)務,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準則》。2013年8月,甲公司與境外某遠洋運輸公司簽訂了一份65000噸、造價16000萬元的A船舶固定造價合同。按合同約定,2014年3月開始建造,2015年10月交船。合同完工進度按照實際發(fā)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確定。甲公司編制的A船舶預算成本14500萬元(含借款利息)。
審計人員對甲公司當年確認A船舶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進行審核。有關事項如下:
1.截至2014年12月末,“工程施工——A船舶合同成本”借方歸集的料工費發(fā)生額7150萬元。其中12月31日領用鋼材1200噸,計425萬元。
2.在“預付賬款——乙單位”借方反映預付勞務費350萬元。
3.“長期借款——丙銀行”反映為建造A船舶專門借入的10000萬元,年利率7.5%,借款期限為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每季度結算利息。在“財務費用”中反映列支丙銀行利息625萬元。當年使用專項借款閑置資金用于投資,取得收益150萬元。
4.甲公司計算A船舶完工進度:
當年發(fā)生合同成本=7150+350=7500(萬元);
2014年完工進度=7500÷15000=50%;
合同收入=16000×50%=8000(萬元);
合同費用=7500萬元;
合同毛利=8000-7500=500萬元。
審計人員依據(jù)財稅政策,對上述事項逐一分析。
事項1 審計人員與財務經(jīng)理溝通,2014年12月31日發(fā)生的1200噸鋼材是否真實領用?經(jīng)核實,因材料核算員在錄入發(fā)出存貨時,誤將為B船舶準備開工建造的材料當作A船舶領用,但未及時修改。這部分材料A船舶未實際使用,應從“工程施工”中剔除。
事項2 據(jù)了解,甲公司建造的A船舶,其中有部分勞務外包給乙單位。按甲乙雙方訂立的勞務外包合同,甲方于2014年12月預付給乙方350萬元勞務費用,在2015年3月末,乙方以實際提供的勞務工作量,出具發(fā)票與甲方結算。因此,這部分預付款也不能作為A船舶實際發(fā)生的成本。
事項3 依據(jù)財稅文件,甲公司向丙銀行借款專門用于A船舶建造,2014年3月1日至年末,在建造期間發(fā)生的借款利息支出625萬元,應予資本化,計入“工程施工”科目,而不應在“財務費用”中核算。同時,將閑置資金用于投資取得的收益150萬元,應沖減“工程施工”。
事項4 通過分析,甲公司2014年建造A船舶實際成本=7150-425+625-150=7200(萬元);
實際完工進度=7200÷15000=48%;
會計上確認的完工進度=50%。
應對下列項目納稅調整:
(1)應確認合同收入=16000×48%=7680(萬元);
應納稅調減金額=7680-8000=-320(萬元)。
(2)應確認合同費用=7200萬元;
應納稅調增金額=7500-7200=300萬元。
(3)應予資本化利息調增金額=625-150=475(萬元)。
A船舶在2014年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凈調增金額=-320+300+475=45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