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4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管理暫行辦法》(署令236號)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將海關歸類、價格和原產(chǎn)地預裁定實施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預裁定的申請人應當是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出口貨物發(fā)貨人。
二、申請人應當在貨物擬進出口3個月前向其注冊地直屬海關提出預裁定申請。
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且申請人有正當理由,經(jīng)直屬海關批準,可以在貨物擬進出口前3個月內(nèi)提出預裁定申請:
(一)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調(diào)整原因造成申請時間距實際進出口時間少于3個月的;
(二)申請企業(yè)在海關注冊時間少于3個月的。
三、申請人申請預裁定的,應當通過電子口岸“海關事務聯(lián)系系統(tǒng)”(QP系統(tǒng))或“互聯(lián)網(wǎng)+海關”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申請書》(以下簡稱《預裁定申請書》)以及相關材料(見附件1)。
四、海關在接到《預裁定申請書》以及相關材料之日起10日內(nèi)審核決定是否受理,并制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申請受理決定書》(見附件2)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見附件3)。
申請材料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申請補正通知書》(以下簡稱《補正通知書》,見附件4)之日起5日內(nèi)進行補正。
五、海關對申請人申請的海關事務依據(jù)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海關規(guī)章以及海關總署公告作出預裁定決定,制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決定書》(以下簡稱《預裁定決定書》,見附件5)。
除涉及申請人商業(yè)秘密的,海關將通過網(wǎng)站等方式公開預裁定決定內(nèi)容。
六、作出預裁定決定過程中,海關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交與申請海關事務有關的材料,申請人應當在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申請補充材料通知書》(見附件6)之日起5日內(nèi)提交相關材料。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終止預裁定,并且制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終止預裁定決定書》(見附件7):
(一)申請人在預裁定決定作出前以書面方式向海關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撤回申請書》(見附件8)申明撤回其申請,海關同意撤回的;
(二)申請人未按照海關要求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樣品的;
(三)由于申請人原因致使預裁定決定未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作出的。
八、符合撤銷情形的,海關制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決定撤銷通知書》(見附件9)并通知申請人。
九、申請人進出口與《預裁定決定書》列明情形相同的貨物時,應當按照《預裁定決定書》申報,并在報關單備注欄內(nèi)填寫:“預裁定+《預裁定決定書》編號”(例如:某份預裁定決定書編號為R-2-0100-2018-0001,則應當在備注欄內(nèi)填寫“預裁定R-2-0100-2018-0001”),海關予以認可。
申請享受協(xié)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的,進口人應當在貨物進口時按照規(guī)定方式提交原產(chǎn)地證書或者原產(chǎn)地聲明。
十、原產(chǎn)地預裁定以申請人提交的《預裁定申請書(原產(chǎn)地)》所列商品稅則號列為基礎作出。貨物進口時,海關認定商品歸類與《預裁定決定書(原產(chǎn)地)》不符的,該《預裁定決定書(原產(chǎn)地)》不予適用。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管理規(guī)定》(海關總署令第158號)第十五至二十條自2018年2月1日起停止實施。
十二、自2018年2月1日起海關不再受理海關預歸類、價格預審核、原產(chǎn)地預確定申請。
十三、本公告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十四、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海關總署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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