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17年12月27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的規(guī)定收購煙葉的單位為煙葉稅的納稅人。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煙葉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煙葉,是指烤煙葉、晾曬煙葉。 第三條 煙葉稅的計稅依據(jù)為納稅人收購煙葉實際支付的價款總額。 第四條 煙葉稅的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五條 煙葉稅的應納稅額按照納稅人收購煙葉實際支付的價款總額乘以稅率計算。 第六條 煙葉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征收管理。 第七條 納稅人應當向煙葉收購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煙葉稅。 第八條 煙葉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購煙葉的當日。 第九條 煙葉稅按月計征,納稅人應當于納稅義務發(fā)生月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申報并繳納稅款。 第十條 本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28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草案)》的說明
——2017年8月28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
財政部部長 肖 捷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國務院委托,現(xiàn)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草案)》作說明。
2006年4月,國務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暫行條例實施以來,運行比較平穩(wěn),2006年至2016年,全國累計征收煙葉稅1097億元,年均增長12%。除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海南、西藏、青海、新疆外,有23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征收了煙葉稅,稅源主要集中在西南地區(qū),其中云南、貴州、四川三省煙葉稅收入分別占全國煙葉稅收入的42.5%、11.8%、7.4%,三省合計占61.7%。煙葉稅為地方稅,收入一般歸屬縣、鄉(xiāng)兩級政府,是煙葉產(chǎn)地縣、鄉(xiāng)兩級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span style="color:#E53333;">全國人大常委會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將煙葉稅法列為8月初次審議的法律案,《國務院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將其列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項目。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財政部、稅務總局在深入調(diào)研、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基礎上,起草并向國務院報送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送審稿)》。國務院法制辦征求了中央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有關企業(yè)和社會團體的意見,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經(jīng)國務院同意?,F(xiàn)說明如下:
一、立法的總體考慮
煙葉稅稅制比較穩(wěn)定、要素基本合理,從實際執(zhí)行情況看,可保持現(xiàn)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基本不變,將暫行條例平移上升為法律。
二、草案的主要內(nèi)容
(一)納稅人。與暫行條例保持一致,草案規(guī)定:煙葉稅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收購煙葉的單位。同時,明確了收購煙葉的單位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的規(guī)定有權收購煙葉的煙草公司或者受其委托收購煙葉的單位。(第一條)
?。ǘ┱鞫惙秶陀嫸愐罁?jù)。草案規(guī)定:煙葉稅的征稅對象為煙葉,范圍包括烤煙葉、晾曬煙葉(第二條);煙葉稅的計稅依據(jù)為納稅人收購煙葉實際支付的價款總額(第三條)。為有利于稅法執(zhí)行,便于稅收征管,納稅人收購煙葉實際支付的價款總額的范圍、標準將由國務院作出規(guī)定。
?。ㄈ┒惵省盒袟l例規(guī)定,煙葉稅的稅率為20%。為確保煙葉稅法平穩(wěn)實施,草案維持了現(xiàn)行20%的稅率。(第四條)
此外,草案還對煙葉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納稅期限、納稅地點等作了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煙葉稅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后,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f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大和中央有關部門及部分企業(yè)、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征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wǎng)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法律委員會還到一些地方進行調(diào)研,聽取意見;并就草案的有關問題與財政經(jīng)濟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煙草專賣局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法律委員會于11月28日召開會議,根據(jù)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財政經(jīng)濟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煙草專賣局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12月14日,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審議。法律委員會認為,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制定煙葉稅法是必要的;草案經(jīng)過審議修改,已經(jīng)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委員提出,草案第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關于煙葉稅納稅人的規(guī)定有所重復,建議合并、簡化。法律委員會經(jīng)研究,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的規(guī)定收購煙葉的單位為煙葉稅的納稅人。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煙葉稅。
二、有的常委委員和專家提出,草案第六條和第十條都是關于煙葉稅征收管理的規(guī)定,建議合并。法律委員會經(jīng)研究,建議將這兩條合并,修改為:煙葉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征收管理。
三、草案第九條中規(guī)定,納稅人應當于納稅義務發(fā)生月的“次月十五日內(nèi)”申報納稅。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專家提出,“次月十五日”沒有起算點,不是很清楚,建議進一步明確。法律委員會經(jīng)研究,建議將上述規(guī)定修改為“納稅義務發(fā)生月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
還有一個問題需要匯報。草案第三條規(guī)定,煙葉稅的計稅依據(jù)為納稅人收購煙葉實際支付的價款總額。有的常委委員和單位建議在本法中明確或者授權國務院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總額”的具體范圍。法律委員會經(jīng)同有關部門研究后認為,“實際支付的價款總額”的具體范圍確定屬于法律執(zhí)行的問題。煙草行業(yè)在我國屬于專賣專營行業(yè),在煙葉收購過程中,價款的構成、標準等均依據(jù)國家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實踐中是清楚的。據(jù)此,建議對草案的上述規(guī)定不作修改。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
2017年12月22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12月22日下午對煙葉稅法(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草案已經(jīng)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后,提請本次會議通過。同時,有的常委委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律委員會于12月25日上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委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財政經(jīng)濟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煙草專賣局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是可行的。
有的常委委員在審議中對草案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和建議。法律委員會經(jīng)同有關部門研究后認為,相關意見建議涉及煙葉稅稅制調(diào)整,考慮到此次立法主要是按照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將國務院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平移上升為法律,建議這次對相關內(nèi)容不作修改;同時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深化稅收制度改革”的要求,針對委員們提出的意見,加強調(diào)查研究,適時提出對相關制度進行完善的建議。
法律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草案建議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建議表決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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