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三條 非貨幣性交易,是指交易雙方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包括股權換股權,但不包括企業(yè)合并中所涉及的非貨幣性交易)。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
貨幣性資產,是指持有的現(xiàn)金及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資產,包括現(xiàn)金、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jù)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以及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
在確定涉及補價的交易是否為非傾向性交易時,收到補價的企業(yè),應當按照收到的補價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等于或低于25%確定;支付補價的企業(yè),應當按照支付的補價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之和的比例等于或低于25%確定。其計算公式如下:
收到補價的企業(yè):收到的補價÷?lián)Q出資產公允價值≤25%
支付補價的企業(yè):支付的補價÷(支付的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25%
第一百一十四條 在進行非貨幣性交易的核算時,無論是一項資產換入一項資產,或者一項資產同時換入多項資產,或者同時以多項資產換入一項資產,或者以多項資產換入多項資產,均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入賬價值。
如果涉及補價,支付補價的企業(yè),應當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收到補價的企業(yè),應當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應確認的收益按下列公式計算確定:
應確認的收益=(1-換出資產賬面價值÷?lián)Q出資產公允價值)×補價
本制度所稱的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shù)慕痤~。
上述換入的資產如為存貨的,按上述規(guī)定確定的入賬價值,還應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第一百一十五條 在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同時換入多項資產,應當按照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第一百一十六條 在資產交換中,如果換入的資產中涉及應收款項的,應當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以一項資產換入的應收款項,或多項資產換入的應收款項,應當按照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換入應收款項的入賬價值。如果換入的應收款項的原賬面價值大于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的,應當按照換入應收款項的原賬面價值作為換入應收款項的入賬價值,換入應收款項的入賬價值大于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壞賬準備。
(二)企業(yè)以一項資產同時換入應收款項和其他多項資產,或者以多項資產換入應收款項和其他多項資產的,應當按照換入應收款項的原賬面價值作為換入應收款項的入賬價值,換入除應收款項外的各項其他資產的入賬價值,按照各項其他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換入的其他資產的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全部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如果涉及補價,還應當減去補價加上應確認的收益,或者加上補價),減去換入的應收款項入賬價值后的余額進行分配,并按分配價值作為其換入的各項其他資產的入賬價值。
涉及補價的,如收到的補價小于換出應收款項賬面價值的,應將收到的補價先沖減換出應收款項的賬面價值后,再按上述原則進行處理;如收到的補價大于換出應收款項賬面價值的,應將收到的補價首先沖減換出應收款項的賬面價值,再按非貨幣性交易的原則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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