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房地產(chǎn)稅收一體化管理的要求,總局決定對1997年印發(fā)的《契稅納稅申報表》式樣作調整?,F(xiàn)將調整后的樣表印發(fā)給你們,并對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的納稅申報表式樣仍為全國統(tǒng)一基本格式。各地可根據(jù)實際需要,對表的格式和欄目內容進行適當補充。
二、為落實房地產(chǎn)稅收一體化管理的要求,以契稅為把手、多渠道采集營業(yè)稅等相關稅種的稅源信息,調整后的納稅申報表增加了轉讓方信息欄目。
三、為便于稅源管理,調整后的納稅申報表增加了承受方和轉讓方的識別號欄目。承受方、轉讓方是單位的,其識別號為稅務登記號或組織機構代碼;承受方、轉讓方是個人的,其識別號為個人身份證號或護照號。
四、部分地區(qū)的房地產(chǎn)管理部門已采用丘號、幢號、房號相結合的方式唯一地確定房地產(chǎn)的位置。同級征收機關在受理契稅申報時,應采集丘號、幢號、房號等房地產(chǎn)信息,納稅申報表中應相應增加丘號、幢號、房號等信息欄目。
附件:契稅納稅申報表
二○○六年四月五日
契稅納稅申報表
二、本表適用于在中國境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納稅人應當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后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稅征收機關填報契稅納稅申報表,申報納稅。
三、本表各欄的填寫說明如下:
(一)承受方及轉讓方名稱:承受方、轉讓方是單位的,應按照人事部門批準或者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全稱填寫;承受方、轉讓方是個人的,則填寫本人姓名。
(二)承受方、轉讓方識別號:承受方、轉讓方是單位的,填寫稅務登記號;沒有稅務登記號的,填寫組織機構代碼。承受方、轉讓方是個人的,填寫個人身份證號或護照號。
(三)合同簽訂時間:指承受方簽訂土地、房屋轉移合同的當日,或其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四)權屬轉移類別:(土地)出讓、買賣、贈與、交換、作價入股等行為。
(五)成交價格: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chǎn)或者其他經(jīng)濟利益,折算成人民幣金額)填寫。計稅價格,是指由征收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確定的成交價格、差價或者核定價格。
(六) 計征稅額=計稅價格×稅率,應納稅額=計征稅額-減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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