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日期】:2012年12月07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中日雙方稅務主管當局經(jīng)過協(xié)商,同意將中日稅收協(xié)定適用于日本新增的重建專項所得稅和重建專項法人稅。為此,我們擬定了本公告。對于本公告的主要內容,政策解讀如下:
一、日本引入重建專項所得稅和重建專項法人稅的法律依據(jù)和目的是什么?
重建專項所得稅和重建專項法人稅兩個稅種是日本按照《關于保障日本東部大地震重建工作所需財政資源的專項措施法案(2011第117號)》引入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日本東部大地震災后重建的經(jīng)濟來源。
二、重建專項所得稅和重建專項法人稅的征稅方式和征稅期間是什么?
重建專項所得稅的納稅人是所有繳納所得稅或預提稅的人,稅基是所得稅或預提稅的總額,稅率為2.1%,納稅期間是2013年至2037年的公歷年度;重建專項法人稅的納稅人是所有法人,稅基是法人稅總額,稅率為10%,征稅期間是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間的財政年度。
三、我國居民在日本繳納的重建專項所得稅和重建專項法人稅能否進行抵免?
重建專項所得稅和重建專項法人稅性質與中日稅收協(xié)定稅種范圍條款日方所列的所得稅和法人稅實質相同,根據(jù)雙方主管當局達成的協(xié)議,包括在中日稅收協(xié)定的稅種范圍內。因此,我國居民在日本繳納的重建專項所得稅和重建專項法人稅與所得稅和法人稅一樣,可以按照中日稅收協(xié)定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進行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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