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
關于稅務機關實施稅收保全措施有關問題的通知 |
國稅發(fā)〔2007〕24號 |
成文日期:2007-03-05 |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稅收征管,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現(xiàn)就稅務機關實施稅收保全措施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第55條的規(guī)定采取扣押、查封的稅收保全措施過程中,對已采取稅收保全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或者財產權利,在作出稅務處理決定之前,不得拍賣、變賣處理變現(xiàn)。但是,在稅收保全期內,已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財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書面通知納稅人及時協(xié)助處理: ?。ㄒ唬r活、易腐爛變質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貨物; ?。ǘ┥唐繁Y|期臨近屆滿的商品、貨物; ?。ㄈ┘竟?jié)性的商品、貨物; ?。ㄋ模﹥r格有急速下降可能的商品、貨物; ?。ㄎ澹┍9芾щy或者需要保管費用過大的商品、貨物; ?。┢渌灰碎L期保存,需要及時處理的商品、貨物。 二、對本通知第一條所列財物,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協(xié)助處理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納稅人后,可參照《抵稅財物拍賣、變賣試行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和方式拍賣、變賣。 三、對本通知第一條所列財物的拍賣、變賣所得,由稅務機關保存價款,繼續(xù)實施稅收保全措施,并以《稅務事項通知書》的形式書面通知納稅人。 四、稅務機關依法作出稅務處理決定后,應及時辦理稅款、滯納金或者罰款的入庫手續(xù)。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后有余額的,稅務機關應當自辦理入庫手續(xù)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退還納稅人。拍賣、變賣所得不足抵繳稅款、滯納金或者罰款的,稅務機關應當繼續(xù)追繳。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三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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