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
關于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機關服務中心恢復征稅的通知 |
國稅發(fā)〔2007〕94號 |
成文日期:2007-08-01 |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機關服務中心有關稅收政策執(zhí)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6〕109號)已于2006年12月末執(zhí)行期滿,自2007年1月1日起,對機關服務中心為機關內(nèi)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務所取得的收入,恢復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八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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