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1993]第135號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guī)定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第二條 消費稅的稅目、稅率(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執(zhí)行。
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shù)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shù)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guī)定抵扣。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納稅。
第五條 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shù)量×單位稅額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外匯計算銷售額的,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第六條 本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的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第七條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依照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應當納稅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第八條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第九條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第十條 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
第十一條 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免稅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
第十二條 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連同關稅一并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外,應當向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第十四條 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jù)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第十五條 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fā)稅款繳納證的次日起七日內繳納稅款。
第十六條 消費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征收消費稅,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執(zhí)行。
第十八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國務院關于征收消費稅的有關規(guī)定同時廢止。
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 | |||
稅 目 | 征收范圍 | 計稅單位 | 稅率(稅額) |
一、煙 | |||
1.甲類卷煙 | 45% | ||
2.乙類卷煙 | 包括各種進口卷煙 | 40% | |
3.雪茄煙 | 40% | ||
4.煙絲 | 30% | ||
二、酒及酒精 | |||
1.糧食白酒 | 25% | ||
2.薯類白酒 | 15% | ||
3.黃酒 | 噸 | 240元 | |
4.啤酒 | 噸 | 220元 | |
5.其他酒 | 10% | ||
6.酒精 | 5% | ||
三、化妝品 | 包括成套化妝品 | 30% | |
四、護膚護發(fā)品 | 17% | ||
五、貴重首飾及珠寶 玉石 |
包括各種金、銀、珠 寶首飾及珠寶玉石 |
10% | |
六、鞭炮、焰火 | 15% | ||
七、汽油 | 升 | 0.2元 | |
八、柴油 | 升 | 0.1元 |
稅 目 | 征收范圍 | 計稅單位 | 稅率(稅額) |
九、汽車輪胎 | 10% | ||
十、摩托車 | 10% | ||
十一、小汽車 | |||
1.小轎車 | |||
氣缸容量(排氣量,下同)在2200毫升以上的(含2200毫升) | 8% | ||
氣缸容量在1000毫升至2200毫升的(含1000毫升) | 5% | ||
氣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 | 3% | ||
2.越野車(四輪驅動) | |||
氣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上的(含2400毫升) | 5% | ||
氣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下的 | 3% | ||
3.小客車(面包車) | 22座以下 | ||
氣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上的(含2000毫升) | 5% | ||
氣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下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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