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
關于廂式貨車改裝生產的汽車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 |
國稅函〔2008〕452號 |
成文日期:2008-05-21 |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進口廂式貨車改裝生產汽車征收消費稅問題的請示》(浙國稅流[2008]2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規(guī)定,對于企業(yè)購進貨車或廂式貨車改裝生產的商務車、衛(wèi)星通訊車等專用汽車不屬于消費稅征稅范圍,不征收消費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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