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不動產如何確定計稅價格
——更新時間:2009-02-26 11:55:03 點擊率: 4024
問:銷售不動產時,合同中的當事人按50萬成交,到稅務機關報稅前,我去當地房產部門做了房產評估,評估的價格為30萬。那么請問:我要按50萬計稅繳納還是按30萬計稅繳納?30萬計稅的話是否偷漏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yè)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規(guī)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yè)額。因此,貴公司轉讓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收入(即50萬元)減去不動產的購置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yè)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