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石灰窯增值稅抵扣的問題
——更新時間:2009-11-17 09:23:40 點擊率: 3972
問題內容:
我們公司現在在做石灰窯的建造工程,在構建石灰窯材料的進項稅抵扣上我們遇到了困難,在建造石灰窯的材料中,構造石灰窯窯體的鋼材及耐火磚能不能進行進項稅抵扣,關于這個問題我們咨詢的當地的稅務局及專業(yè)的稅務師,他們給出了我們不同的答案,一些說能抵扣,一些說不能抵扣,請問,到底能不能進行進項稅的抵扣? |
回復意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所稱建筑物,是指供人們在其內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的房屋或者場所,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2”的房屋;所稱構筑物,是指人們不在其內生產、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所稱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礦產資源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 《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 代碼 固定資產分類名稱 27 1 2 51 石灰窯” 根據上述規(guī)定,您所說的“石灰窯”不屬于《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為“02”和“03”的,其進項稅可以按規(guī)定抵扣。 |
國家稅務總局 2009/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