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
關于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及相關管理問題的通知 |
財稅[2007]6號 |
成文日期:2007-1-8 |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促進社會公益事業(yè)發(fā)展,現對公益救濟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及相關管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依據國務院發(fā)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和《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的規(guī)定,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凡符合有關規(guī)定條件,并經財政稅務部門確認后,納稅人通過其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可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政策規(guī)定,準予在計算繳納企業(yè)和個人所得稅時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其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進行確認;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其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由省級財稅部門進行確認,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接受公益救濟性捐贈的國家機關是指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 二、申請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致力于服務全社會大眾,并不以營利為目的; (二)具有公益法人資格,其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公益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節(jié)余主要用于所創(chuàng)設目的的事業(yè)活動; (五)終止或解散時,剩余財產不能歸屬任何個人或營利組織; (六)不得經營與其設立公益目的無關的業(yè)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具有不為私人謀利的組織機構; (九)捐贈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非營利公益性組織的分配,也沒有對該組織財產的所有權。 三、申請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需報送以下材料: (一)要求捐贈稅前扣除的申請報告; (二)國務院民政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批準登記(注冊)文件; (三)組織章程和近年來資金來源、使用情況。 四、具有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必須將所接受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用于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范圍,即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yè)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qū)、貧困地區(qū)。 五、具有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在接受捐贈或辦理轉贈時,應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由中央或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監(jiān))制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票據,并加蓋接受捐贈或轉贈單位的財務專用印章;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應予以開據。 六、納稅人在進行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申報時,須附送以下資料: (一)接受捐贈或辦理轉贈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的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證明材料; (二)由具有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出具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票據;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七、主管稅務機關應組織對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接受公益救濟性捐贈使用情況的檢查,發(fā)現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存在違反組織章程的活動,或者接受的捐贈款項用于組織章程規(guī)定用途之外的支出,應對其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各項收入依法征收所得稅,并取消其已經確認的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八、本通知從文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一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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