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0年7月1日起,除按照有關政府間協定可以免稅進境機動車輛的常駐機構和常駐人員、國家專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專家以外,其他常駐機構和常駐人員不得進境舊機動車輛,對其舊機動車輛進境申請,海關不予受理。
2 010年7月1日以前已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海關申請進境機動車輛的,可不受上款規(guī)定限制。
二、對常駐機構和常駐人員申請進境的新機動車輛,海關按照現行有關規(guī)定辦理審批、征稅、驗放等手續(xù)。
三、本公告中所述“常駐機構”和“常駐人員”分別指海關總署令第115號和116號中的“常駐機構”和“常駐人員”。其中,“常駐機構”是指境外企業(yè)、新聞機構、經貿機構、文化團體及其他境外法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在境內設立的常設機構;“常駐人員”是指經公安部門批準進境并在境內連續(xù)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滿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國公民、港澳臺地區(qū)人員、華僑,并且其屬于上述常駐機構內的工作人員,或在海關注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yè)內的人員,或入境長期工作的專家。
四、本公告中所述“舊機動車輛”是指已使用過的機動車輛,“新機動車輛”是指沒有使用過的機動車輛。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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