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guān)于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稅費免于零申報的公告》解讀
為深入貫徹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讓納稅人和人民群眾有更多獲得感,國家稅務總局于2016年2月1日發(fā)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shù)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號),公告明確:自2016年4月1日起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免于零申報。
由于我省從2011年1月1日起對繳納增值稅、營業(yè)稅、消費稅(以下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按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即地方教育附加也屬于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規(guī)費。為此,我局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號的基礎上,將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稅費免于零申報的范圍擴大到地方教育附加,即自2016年4月1日起,我省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報。
公告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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