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切實維護參保繳費人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補繳所屬期在《社保法》實施之前的社保費,且于《社保法》實施之后產生的滯納金,暫緩加收。
二、補繳所屬期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因僵尸企業(yè)清理處置、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政策影響導致的欠費,經縣(含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準的,可暫緩加收滯納金。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政策影響導致的情形主要包括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改制以及事業(yè)單位轉企改制、撤銷導致的補繳,其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政策影響導致的補繳。
三、補繳所屬期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保費,未經縣(含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準暫緩加收滯納金的,必須同時加收滯納金。
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45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shù)額”的規(guī)定,滯納金的數(shù)額不超過社會保險費欠費數(shù)額。
省局規(guī)費處
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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