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9年開始,對外資企業(yè)及外籍個人的房產如何征稅?
——更新時間:2009-07-22 01:02:49 點擊率: 5814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外資企業(yè)及外籍個人征收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號)的規(guī)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外資企業(yè)及外籍個人的房產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fā)[1986]90號)征收房產稅。
現(xiàn)行房產稅在計稅方法、稅收優(yōu)惠、納稅申報期限等方面與原外資企業(yè)和外籍個人適用的城市房地產稅有一定的差異,納稅人應加以留意。
房產稅的計稅方法分為按房產余值計稅和按房產租金收入計稅兩種。
(一)對納稅人經營自用的房屋,應按房產余值計算應納稅額。
根據《廣東省房產稅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房產余值是指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
依據房產余值計稅的適用稅率為1.2%。
計算公式為: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30%)×1.2%
(二)對納稅人出租的房屋,應按房產租金收入計算應納稅額。
房產的租金收入,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權所取得的報酬,包括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
依據租金收入計稅的適用稅率為12%。
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12%
另外,凡在房產稅征收范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的有關規(guī)定征收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