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改革從綜合與分類相結合做起
——更新時間:2009-02-25 05:29:19 點擊率: 3836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的《關于2008年深化經(jīng)濟體制改革工作的意見》提出,“研究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研究員孫鋼就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制度存在的問題、制約個稅改革進程的因素等作了分析。
國務院當前提出改革個人所得稅制度要求的原因
孫鋼:當前通貨膨脹壓力仍然存在,低收入群體的基本生活依然需要政府努力保障。在此宏觀環(huán)境背景下,國務院再次要求研究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這一方面表明現(xiàn)行稅制在公平性上有所欠缺,無法充分發(fā)揮調節(jié)收入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希望個人所得稅能夠發(fā)揮“自動穩(wěn)定器”的作用,成為應對通脹的重要工具。
我國現(xiàn)行的分類計征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是將個人收入按性質進行劃分,然后根據(jù)不同的稅率和扣除額計征個人所得稅,由于納稅人收入來源不同,其稅負也不同。而綜合計征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則考慮了納稅人的總體負擔能力,能夠較好地體現(xiàn)“量能課稅”的原則。目前制約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一是現(xiàn)行分類計征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是按月計征,而綜合計征的個人所得稅制一般是按年度計征,這需要用人單位由目前為納稅人代扣代繳個稅改為預扣預繳個稅,稅務機關在年底再進行個人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即對個人的收入申報信息進行核查,根據(jù)稅法規(guī)定確定納稅人“多退”還是“少補”。完成這項工作需要稅務機關在硬件方面具備相應的條件,首要條件就是各地稅務機關之間能夠橫向聯(lián)網(wǎng),從而掌握納稅人在各地的總體收入情況,而目前稅務機關還不具備這種條件。
二是如果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作為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的用人單位,必須為納稅人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扣繳憑證,上面注明扣繳的具體稅額,以便納稅人日后進行納稅申報。而目前這一點尚不能做到,納稅人往往不清楚自己繳了多少稅,在申報時也不容易拿出合法的繳稅憑證。
三是稅務機關目前僅靠一己之力還無法對納稅人收入信息進行全面核查,這項工作還需金融、證券、房地產(chǎn)交易、彩票管理等部門通力配合,如何加強稅務機關與其他部門之間的配合與溝通,也是推進改革的重要環(huán)節(jié)。
“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在稅制設計上存在諸多難點
孫鋼:對于未來將要實行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其稅制設計上還有一些難點需要突破。
第一,要劃分清楚綜合計征與分類計征的收入范圍。目前在這一問題上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是將個人收入按勞動所得和資本所得的性質來劃分,對前者實行綜合計征,對后者實行分類計征;另一種觀點是按照經(jīng)常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性質進行劃分,同樣也是對前者實行綜合計征,對后者實行分類計征。我認為應該將這兩種劃分方式結合在一起,也就是對目前已有的收入劃分方式,根據(jù)性質判斷其適合的計征方式,而不是“一刀切”。對于利息收入和偶然所得,應將這兩類收入納入綜合計征的范圍,這樣更能體現(xiàn)公平性。
第二,要重新調整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和級次。各界普遍認為,現(xiàn)行45%的個人所得稅制最高邊際稅率過高,通過改革,應將其降低,同時減少稅率級次。幾年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曾就這個問題向我國提出兩套政策建議,第一套方案是實行兩檔稅率,分別是10%和25%;第二套方案是實行三檔稅率,分別是10%、20%和30%.我個人也傾向于將最高邊際稅率確定為25%~35%.第三,要研究確定個人所得稅的收入申報方式和扣除額。
目前,有不少人主張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申報,認為這種方式更公平合理。從國外實際操作情況看,家庭申報的效率較低,稅務機關對申報信息的核查成本太高,因此有些國家已逐漸放棄以家庭為單位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申報。就我國目前的各方面條件而言,實行以家庭為單位的申報制度難度較大,一是會削弱或扭曲目前廣泛實行的代扣代繳制度,二是稅務機關還做不到對納稅人的家庭信息進行逐一核實。此外,我國目前實行的是統(tǒng)一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這種扣除標準很難適應各個家庭的不同情況。而發(fā)達國家實行的扣除項目較多,也較合理,如教育支出、撫養(yǎng)孩童的支出、購房支出等等都可以在稅前進行一定的扣除,這方面值得我們學習并加以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