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處置“打包”債權應分次計算個稅
——更新時間:2009-03-24 09:54:38 點擊率: 3677
吉林省白城市的趙先生,在2007年7月的一次不良資產(chǎn)拍賣會上,以1000萬元取得一項總計4000萬元的“打包”債權:某國有銀行對某市屬煤氣公司的債權2000萬元,對某房地產(chǎn)公司的應收款1200萬元,對李某的應收款項800萬元。取得上述債權后,通過協(xié)商、訴訟等多種途徑和方法,他于2008年5月,從煤氣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要回現(xiàn)金300萬元和一幢坐落于市內(nèi)的四層辦公樓(評估價值約1250萬元),支付相關訴訟費5萬元、審計評估費7萬元、契稅62.5萬元。7月,他又從房地產(chǎn)公司追回資產(chǎn)1000萬元。9月,他將李某的全部債權800萬元,以150萬元的現(xiàn)金轉讓給某公司。2009年2月,趙先生想就自己2008年的全年收入向稅務部門作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但他不清楚自己這種個人處置“打包”債權行為應該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打包”債權,是指將若干個債權,合成一個拍賣標的。對于個人購買和變現(xiàn)“打包”債權如何繳稅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購買和處置債權取得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655號)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guī)定,個人通過招標、競拍或其他方式購置債權以后,通過相關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張債權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chǎn)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通過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債權,只處置部分債權的,其應納稅所得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1.以每次處置部分債權的所得,作為一次財產(chǎn)轉讓所得征稅。
2.其應稅收入按照個人取得的貨幣資產(chǎn)和非貨幣資產(chǎn)的評估價值或市場價值的合計數(shù)確定。
3.所處置債權成本費用(即財產(chǎn)原值)按下列公式計算:當次處置債權成本費用=個人購置“打包”債權實際支出×當次處置債權賬面價值(或拍賣機構公布價值)÷“打包”債權賬面價值(或拍賣機構公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