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補貼程序
第十七條 財政補貼每年辦理一次,當納稅年度的財政補貼申請于次年7月1日~8月31日受理。
2020~2022年納稅年度的財政補貼,申請人符合補貼條件而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出申請的,可在下一年度的補貼申請期限內補辦申請。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和補貼。
2023年納稅年度的財政補貼不再設立補辦申請期。
第十八條 申請人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的,一般由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財政補貼申請手續(xù)。申請人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請。
第十九條 申請財政補貼時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廣州市關于粵港澳大灣區(qū)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財政補貼個人申請表》。
(二)扣繳義務人或申請人承諾配合監(jiān)督檢查、承諾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承諾書。
(三)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證件:
1.外國國籍人士提交護照、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2.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提交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3.取得香港入境計劃(優(yōu)才、專業(yè)人士及企業(yè)家)的香港居民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fā)的相關入境證件。
4.臺灣地區(qū)居民提交臺灣居民身份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5.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海外華僑和歸國留學人才提交中國護照、中國身份證、國外長期(或永久)居留憑證。其中,歸國留學人才還應當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開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申請人使用多個不同身份證明登記納稅的,需一并提交相對應的所有身份證明文件。
(四)屬于境外高端人才的申請人提供獲國家、省政府、廣州市政府部門認定的境外高端人才有關榮譽證書、聘書、確認函、證明函、認定文件、外國人工作許可證(或許可通知)等材料;
屬于境外緊缺人才的申請人提供技能認證部門頒發(fā)的執(zhí)業(yè)資格證、職稱證、技能證,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證書,或工作單位說明申請人所從事崗位(工種)材料。
(五)申請人在廣州市的年度工作天數(shù)是否達到累計90天的材料:
1.申請人因工作關系而在廣州市注冊的企業(yè)和其他機構任職、受雇的,提供:
⑴申請人與扣繳義務人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為廣州市內);申請人屬由中國境外雇主派遣的,該申請人的中國境外雇主與廣州市接收企業(yè)簽訂的派遣合同;
⑵申請人在廣州市的年度工作天數(shù)達到累計滿90天的承諾書。
2.申請人因工作關系而在廣州市提供獨立個人勞務,須提供:
⑴申請人與在廣州市設立的企業(yè)、機構所簽訂的勞務合同;
⑵申請人在廣州市的年度工作天數(shù)達到累計滿90天的承諾書。
(六)申請人獲得區(qū)級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人才工程或人才項目的獎勵、補貼材料。
(七)申請人本人在中國內地開設和已激活的Ⅰ類銀行結算賬戶(即全功能賬戶)資料,包括提供含申請人本人的開戶銀行、銀行賬號、開戶名的存折或銀行卡復印件。
上述材料需加蓋扣繳義務人公章和側面騎縫章。
第二十條 申請人或扣繳義務人在廣東政務服務網(wǎng)上提出財政補貼申請,屬于廣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的,由市科技局負責受理,各區(qū)科技部門負責初審,市科技局負責復審;屬于廣州市境外緊缺人才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受理,由各區(q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初審,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復審,具體辦理方式按照政務服務事項集成服務改革相關要求執(zhí)行。
受理部門應核對提交的申請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資料是否齊全。符合條件且資料齊備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一條 市、區(qū)相關人才認定或管理部門、財政、稅務部門應協(xié)助受理審核部門開展審核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科技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復審后形成正式財政補貼名單,通過市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系統(tǒng)將財政補貼直接撥付至申請人的個人賬戶。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對補貼金額有異議的,可在補貼審核終結30日內,在廣東政務服務網(wǎng)上提起補貼金額重新核算申請。受理審核部門應當重新審核,審核后有差額的,應當予以校正。
第四章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和扣繳義務人應如實提供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對于虛報、冒領、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行為,一經(jīng)查實,收回已安排的財政補貼,并依據(jù)《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和扣繳義務人應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資金情況的檢查監(jiān)督。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起至本辦法施行前期間,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申請人申請補貼的所屬納稅年度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七條 2019年納稅年度補貼的補辦申請,于2021年7月1日~8月31日受理,其余仍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
3.廣州市關于粵港澳大灣區(qū)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財政補貼個人申請表
相關政策解讀:關于《廣州市關于實施粵港澳大灣區(qū)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穗財規(guī)字〔202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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