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
二、刪去第七十五條第三項中的“存貸比例”。
本決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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