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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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材料取消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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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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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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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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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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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后辦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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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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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yè)資格證書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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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更正技能人員職業(yè)資格證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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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做好職業(yè)資格證書查詢系統建設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fā)〔2009〕44號)附件1《職業(yè)資格證書網上查詢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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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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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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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yè)資格證書(含《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以及《高級技師合格證書》)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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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就業(yè)和對外勞務合作人員申請換發(fā)技能人員職業(yè)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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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職業(yè)資格證書改版及核發(fā)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fā)〔2009〕137號)第八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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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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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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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上級主管部門審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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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以技能為主的國外職業(yè)資格證書及發(fā)證機構資格審核和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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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引進國外職業(yè)資格證書加強管理的通知》(勞社部發(fā)〔1998〕18號)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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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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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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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養(yǎng)老保險繳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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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年金方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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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yè)年金方案備案工作的意見》(人社廳發(fā)〔2014〕60號)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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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部門內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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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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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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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申請辦理職工因病提前退休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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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guī)定辦理企業(yè)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fā)〔1999〕8號)有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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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部門內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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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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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工傷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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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領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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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工傷保險經辦規(guī)程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2〕11號)有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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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部門內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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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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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的,須提供相關的事故責任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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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第三人的工傷待遇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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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工傷保險經辦規(guī)程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2〕11號)第七十三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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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部門內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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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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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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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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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工傷保險經辦規(guī)程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2〕11號)第七十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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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告知承諾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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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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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供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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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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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工傷保險經辦規(guī)程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2〕11號)第七十條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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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部門內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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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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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學生提供學校就讀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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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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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工傷保險經辦規(guī)程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2〕11號)第七十條第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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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告知承諾制,通過部門間數據共享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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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于遭受暴力傷害的,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遭受暴力傷害證明和賠償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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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第三人的工傷待遇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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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工傷保險經辦規(guī)程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2〕11號)第七十三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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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部門內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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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員戶籍關系轉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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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養(yǎng)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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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fā)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養(yǎng)老保險經辦規(guī)程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4〕23號)第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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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核實身份證件、戶口簿辦理。所依據文件已修訂,修訂后的文件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fā)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養(yǎng)老保險經辦規(guī)程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9〕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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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yǎng)老金異地領取資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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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異地領取養(yǎng)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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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進行領取養(yǎng)老金資格協助認證工作的通知》(勞社廳發(fā)〔2004〕8號)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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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信息比對、遠程自助認證和社會化服務等方式主動核查辦理;也可通過告知承諾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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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簿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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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企業(yè)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撫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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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企業(yè)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撫恤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秘〔2004〕193號)有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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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留存復印件材料,通過部門間數據共享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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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境)定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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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養(yǎng)老保險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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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fā)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養(yǎng)老保險經辦規(guī)程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4〕23號)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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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告知承諾制辦理,核驗相關法定證照。所依據文件已修訂,修訂后的文件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fā)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養(yǎng)老保險經辦規(guī)程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9〕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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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收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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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退休(職)人員死亡后,其遺屬申請領取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和供養(yǎng)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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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基本養(yǎng)老保險經辦業(yè)務規(guī)程(試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3〕38號)第六十六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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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告知承諾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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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供養(yǎng)的年滿16周歲直系親屬就讀全日制高中證明或未實行獎學金或助學金制度的職業(yè)中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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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退休(職)人員死亡后,其遺屬申請領取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和供養(yǎng)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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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勞動總局關于職工子女年滿十六歲后,在中學學習期間,列為供養(yǎng)直系親屬問題的復函》(〔76〕勞薪字95號)有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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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告知承諾制、部門間核查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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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yī)院出具的參保人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或能夠確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繼承權的公證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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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養(yǎng)老保險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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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fā)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養(yǎng)老保險經辦規(guī)程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4〕23號)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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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告知承諾制、部門間(公安、衛(wèi)健、民政)核查等辦理。所依據文件已修訂,修訂后的文件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fā)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養(yǎng)老保險經辦規(guī)程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9〕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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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養(yǎng)老待遇領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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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養(yǎng)老保險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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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fā)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養(yǎng)老保險經辦規(guī)程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4〕23號)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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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告知承諾制辦理,人社系統內部數據共享核查。所依據文件已修訂,修訂后的文件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fā)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養(yǎng)老保險經辦規(guī)程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9〕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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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退休人員死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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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養(yǎng)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恤金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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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fā)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yǎng)老保險經辦規(guī)程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5〕32號)第四十條、《關于印發(fā)基本養(yǎng)老保險經辦業(yè)務規(guī)程(試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3〕38號)第六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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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告知承諾制、部門間數據共享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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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養(yǎng)直系親屬與死者關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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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養(yǎng)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恤金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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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fā)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yǎng)老保險經辦規(guī)程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5〕32號)第四十條、《關于印發(fā)基本養(yǎng)老保險經辦業(yè)務規(guī)程(試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3〕38號)第六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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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告知承諾制辦理,通過部門間數據共享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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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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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基本養(yǎng)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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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fā)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yǎng)老保險經辦規(guī)程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5〕32號)第四十一條、《關于印發(fā)基本養(yǎng)老保險經辦業(yè)務規(guī)程(試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3〕38號)第六十四條和七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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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告知承諾制、部門間數據共享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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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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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制度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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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fā)〔1994〕503號)有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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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間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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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yè)技術人員職業(yè)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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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專業(yè)資格、注冊消防工程師、咨詢工程師(投資)、經濟專業(yè)技術資格、注冊安全工程師、一級造價工程師、注冊城鄉(xiāng)規(guī)劃師、一級建造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等考試報名,以及免試部分考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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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部及有關考試行業(yè)主管部門聯合印發(fā)的各項職業(yè)資格制度暫行規(guī)定中關于應試人員報考條件、免試條件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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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告知承諾制。通過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行政協助等方式核驗。暫無法核驗的,采取網上上傳材料等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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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yè)技術職務聘用(評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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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注冊核安全工程師、注冊計量師、注冊測繪師、翻譯專業(yè)資格、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設備監(jiān)理師、環(huán)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監(jiān)理工程師、一級建造師等考試報名,以及免試部分考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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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部及有關考試行業(yè)主管部門聯合印發(fā)的各項職業(yè)資格制度暫行規(guī)定中關于應試人員報考條件、免試條件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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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告知承諾制。通過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行政協助等方式核驗。暫無法核驗的,采取網上上傳材料等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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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評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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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安全工程師、經濟專業(yè)技術資格、執(zhí)業(yè)藥師、注冊建筑師等考試報名,以及免試部分考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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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部及有關考試行業(yè)主管部門聯合印發(fā)的各項職業(yè)資格制度暫行規(guī)定中關于應試人員報考條件、免試條件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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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告知承諾制。通過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行政協助等方式核驗。暫無法核驗的,采取網上上傳材料等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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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yè)技術人員職業(yè)資格證書丟失登報聲明和單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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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補發(fā)專業(yè)技術人員職業(yè)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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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辦公廳關于更換補發(fā)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有關問題的通知》(人辦發(fā)〔1997〕85號)有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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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向當地發(fā)證機關提交個人補發(fā)證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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