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1號
《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qū)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四議定書(以下簡稱“第四議定書”)于2019年11月28日在澳門正式簽署。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已完成第四議定書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內部法律程序。按照第四議定書規(guī)定,本議定書于2020年5月14日生效,其中第六條的規(guī)定適用于2020年5月14日或以后支付的所得,其他條款的規(guī)定適用于2021年1月1日或以后開始的納稅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第四議定書文本已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發(fā)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5月25日
相關政策解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qū)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四議定書生效執(zhí)行的公告》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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