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調劑營業(yè)額 延期繳稅被處罰 |
日前,河南省滎陽市某建筑公司負責人陳某到當?shù)囟悇諜C關交了2000元的“學費”。 2004年8月,該公司由于資金緊張,無法全額繳清當月稅款,于是在向地稅局辦理納稅申報時,故意少申報營業(yè)額50萬余元,少繳營業(yè)稅1.5萬元。到2004年10月時,由于該公司收進了幾筆應收賬款,資金緊張狀況得到緩解。于是,他們偷偷把8月份少申報的那筆營業(yè)額并到10月份的申報中,并繳清了稅款。 陳某自認為補繳了稅款,理應不會受到處罰。 今年3月,滎陽市地稅局稽查分局在對該公司進行檢查時發(fā)現(xiàn),該公司以滯記營業(yè)額的方式達到延期繳納稅款的目的,于是依法對該公司做出了加收相應滯納金并處以2000元罰款的決定。 對此,陳某很不理解。他認為公司8月份少繳的那部分稅款已在10月份補上了,并沒有偷稅逃稅。后來,經過稅務干部一番宣傳解釋,他才恍然大悟。原來,公司違反了《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j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他們公司編造虛假計稅依據(jù)雖沒有產生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后果,但也要被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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