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國稅函[2008]514號 中“公司制企業(yè)在重組過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權屬對其全資子公司進行增資,屬同一投資主體內部資產劃轉,對全資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不征收契稅”,請問: 這里的“公司制企業(yè)在重組過程中”具體指那些內容?母公司由于經營需要,用土地、房屋對其全資子公司進行增資,屬不屬于這里的“不征收契稅”情況之一? 文件規(guī)定“不征收契稅”,是否不需要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如果是“減免”、“免征”才需要主管稅務機關審批?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xiàn)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資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資產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國稅函[2008]514號)規(guī)定,在公司制企業(yè)重組過程中,母公司以名下土地、房屋權屬對其全資子公司進行增資,屬同一投資主體內部資產劃轉,對全資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不征收契稅。 對于此種情況,不需要主管稅務機關審批,但為滿足建設部門落實“先稅后證”要求需要,仍需到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xù)。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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