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廣東省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huán)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5號
——更新時間:2017-12-28 02:54:36 點擊率: 3009
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5號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廣東省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huán)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決定》已由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于2017年11月30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1月30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廣東省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huán)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2017年11月30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稅法》第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統(tǒng)籌考慮本省環(huán)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xiàn)狀和經(jīng)濟社會生態(tài)發(fā)展目標要求,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決定,本省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為: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8元。
本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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