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4號
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等有關規(guī)定,以及稅收信息化建設發(fā)展和非稅收入征收職能劃轉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修改了《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自然人稅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7號印發(fā))。有關修改內容公告如下:
一、第八條第三款修改為:“稅務機關采集自然人納稅人基礎信息后,按規(guī)則賦予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劾U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二、第十條修改為:“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通過電子稅務局等電子辦稅渠道或直接到辦稅服務廳報送及變更相關涉稅信息?!?
三、第十四條第四項修改為:“(四)取得下列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1.工資、薪金所得;
2.勞務報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5.經(jīng)營所得;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7.財產租賃所得;
8.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所得?!?
四、第十六條第三款修改為:“自然人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依法自行辦理納稅申報,有應納稅款的,應依法繳納稅款:
(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二)取得境外所得;
(三)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
(四)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五)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五、第十九條修改為:“自然人納稅人可通過電子稅務局等電子辦稅渠道或直接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可通過電子稅務局等電子辦稅渠道或直接到辦稅服務廳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解繳稅款?!?
六、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本辦法所指的費是指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業(yè)建設費等由稅務部門征收的非稅收入?!?
七、第三十七條修改為:“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秶叶悇湛偩謴V東省稅務局自然人稅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7號)同時廢止?!?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自然人稅收管理辦法》根據(jù)本公告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19年5月10日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自然人稅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優(yōu)化自然人稅收管理和服務,規(guī)范征納行為,提升辦稅便利化水平,維護自然人納稅人合法權益,提高自然人稅收征管質效,營造穩(wěn)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稅收環(huán)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稅務機關(以下簡稱稅務機關)管理的自然人稅收適用本辦法。
自然人納稅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
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產、經(jīng)營所得和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jīng)營、承租經(jīng)營所得個人所得稅以及個體工商戶的稅收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對自然人的應納稅款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扣繳義務人),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自然人稅收管理應當堅持依法依規(guī)、分類分級、協(xié)同共治、科學效能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稅務機關是自然人稅收管理的主體,應當落實管理責任,以分類分級管理為基礎,以稅收風險管理為導向,以現(xiàn)代信息技術為依托,努力構建集約高效的自然人稅收管理體系。
第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要積極拓展跨部門稅收合作,完善自然人稅收共治體系,實現(xiàn)信息共享、管理互助、信用互認。
第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普及納稅知識,無償?shù)貫樽匀蝗思{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
第七條 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規(guī)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其涉稅信息保密。
自然人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shù)葯嗬?
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章 涉稅信息管理
第八條 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依法向稅務機關報送自然人納稅人基礎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類型、身份證件號碼、國籍、性別、戶籍地址、居住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
前款規(guī)定的基礎信息,自行申報納稅的自然人納稅人在首次辦理涉稅事項時按規(guī)定報送,扣繳義務人在辦理扣繳申報時按規(guī)定報送。
稅務機關采集自然人納稅人基礎信息后,按規(guī)則賦予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劾U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自然人有應稅車船、經(jīng)營性(含出租,下同)房產、經(jīng)營性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應依法申報相應的財產信息。
第九條 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報送的信息發(fā)生變化的,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依法向稅務機關申報變更。
第十條 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通過電子稅務局等電子辦稅渠道或直接到辦稅服務廳報送及變更相關涉稅信息。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積極推動地方政府建立、健全自然人涉稅信息交換共享機制,及時從政府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獲取自然人納稅人收入、財產、投資等涉稅信息。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要將自然人納稅人的基礎信息、收入信息、財產信息、投資信息以及申報納稅信息等涉稅信息按納稅人識別號進行歸集,實行自然人納稅人涉稅信息的一人一檔管理。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自然人納稅人的涉稅信息保密,不得將涉稅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的用途。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實施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名辦稅制度。
稅務機關可為實名制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定制服務和個性化服務。
第三章 申報納稅
第十四條 自然人發(fā)生應稅行為、取得應稅收入、擁有應稅財產,應依法繳納相關稅費,包括:
(一)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應依法繳納增值稅。
(二)在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應依法繳納消費稅。
(三)發(fā)生應稅行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應依法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取得下列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1.工資、薪金所得;
2.勞務報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5.經(jīng)營所得;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7.財產租賃所得;
8.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所得。
(五)擁有或管理應稅車船的,應依法繳納車船稅。
(六)在境內購置應稅車輛的,應依法繳納車輛購置稅。
(七)擁有、承典、代管或使用位于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和工礦區(qū)的經(jīng)營性房產的,應依法繳納房產稅。
(八)在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和工礦區(qū)范圍內使用非免稅土地的,或承租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應依法繳納土地使用稅。
(九)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應依法繳納耕地占用稅。
(十)在境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應依法繳納契稅。承受是指以受讓、購買、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
(十一)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應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
(十二)書立、領受、使用下列應稅憑證的,應依法繳納印花稅:
1.經(jīng)濟合同(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jù);
3.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jīng)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十三)在我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應稅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應依法繳納資源稅。
(十四)在我國境內提供娛樂服務的,應依法繳納文化事業(yè)建設費。
(十五)其他依法應當繳納的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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