摻入廢渣生產的水泥如何享受增值稅優(yōu)惠
——更新時間:2009-09-21 09:30:57 點擊率: 3102
一家水泥制造廠(立窯法,設計年產量10萬噸)的會計向筆者咨詢,該廠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yè),附近有煤礦和大量的煤矸石,為了節(jié)約資源,該水泥廠摻入煤矸石,生產325標號和425標號的水泥。據有關部門測算,該廠摻入的煤矸石比例達到35.3%,因此2008年以前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的優(yōu)惠。可在2008年年終結算時,稅務機關告訴他2008年7月1日以后生產的水泥不能享受即征即退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所以要補繳11萬余元的稅款,而且他們廠生產的水泥以后也不能再享受該政策,對此他表示不能理解。
筆者翻閱了最新政策法規(guī),向他做了解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規(guī)定,采用旋窯法工藝生產并且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等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從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窯法工藝生產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不得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政策規(guī)定,只有采用旋窯法工藝生產且符合摻廢比例的水泥才能享受稅收優(yōu)惠,而采用立窯法工藝生產的水泥應照章征稅。
對于采用旋窯法工藝生產并且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財稅[2008]156號文件規(guī)定,廢渣摻兌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產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計算,不得以體積比例計算。就是說,如果1噸水泥的體積是0.8m3,生產1噸水泥摻入煤矸石330公斤(體積是0.27m3),所需原料總重量為1150公斤,則體積比為33.75%(0.27/0.8),重量比為28.7%(330/1150)。雖然體積比大于30%,但重量比卻小于30%,因此不能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
而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發(fā)改環(huán)資[2006]1864號)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并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否則不得申請享受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申報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企業(yè),必須是生產工藝、技術或產品符合國家產業(yè)政策和相關標準,資源綜合利用產品能獨立計算盈虧,符合環(huán)保要求,不產生二次污染,項目建設符合審批或核準要求,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工藝符合國家產業(yè)政策、技術規(guī)范和認定申報條件,產品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范圍之內等條件。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由企業(yè)申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資源綜合利用管理部門初審,省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集中審定。對審定合格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yè)由省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頒發(fā)《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
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納稅人,應準備相關的材料,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并報送以下資料:1.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2.財務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3.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如省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頒發(fā)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納稅人報送的材料應真實、準確、齊全。同時還要注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29號)明確,納稅人享受減免稅條件發(fā)生變化的,應自發(fā)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停止其減免稅。享受減免稅到期的,應當申報繳納稅款。
另外,《關于增值稅即征即退實施先評估后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32號)要求,自2009年9月1日起,主管稅務機關對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yōu)惠政策的納稅人,實行先評估后退稅,即對納稅人銷售額變動率和增值稅稅負率開展納稅評估。銷售額變動率或者增值稅稅負率正常的,辦理退稅手續(xù)。銷售額變動率或者增值稅稅負率異常的暫停退稅審批,主管稅務機關在20個工作日內通過案頭分析、稅務約談、實地調查等評估手段核實指標異常的原因。經過評估,指標異常的疑點可以排除的,辦理退稅審批。經過評估,指標異常的疑點不能排除的,不得辦理退稅審批,并將其移交稅務稽查部門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