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申請人有義務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全部或絕大部分所得支付或派發(fā)給第三國(地區(qū))居民;
其二,除持有所得據(jù)以產生的財產或權利外,申請人沒有或幾乎沒有其他經營活動;
其三,在申請人是公司等實體的情況下,申請人資產、規(guī)模較小,人員配置較少,與所得數(shù)額難以匹配;
其四,對于所得或所得據(jù)以產生的財產或權利,申請人沒有或幾乎沒有控制權或處置權,也不承擔或很少承擔風險;
其五,締約對方國家(地區(qū))對有關所得不征稅或免稅,或征稅但實際稅率極低;
其六,在利息據(jù)以產生和支付的貸款合同之外,存在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數(shù)額、利率和簽訂時間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貸款或存款合同;
其七,在特許權使用費據(jù)以產生和支付的版權、專利、技術等使用權轉讓合同之外,存在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有關版權、專利、技術等的使用權或所有權方面的轉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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