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十一:財政部發(fā)布了關于印發(fā)《政府會計準則第7號 ——會計調整》的通知 財會〔2018〕28號
資產負債表
1. “應收票據”及“應收賬款”項目歸并至新增的“應收票據及應收賬款”項目
2. “應收利息”及“應收股利”項目歸并至“其他應收款”項目
3. “固定資產清理”項目歸并至“固定資產”項目
4. “工程物資”項目歸并至“在建工程”項目
5. “應付票據”及“應付賬款”項目歸并至新增的“應付票據及應付賬款”項目
6. “應付利息”及“應付股利”項目歸并至“其他應付款”項目
7. “專項應付款”項目歸并至“長期應付款”項目
8.“持有待售資產”行項目及“持有待售負債”行項目核算內容發(fā)生變化
利潤表
1.新增“研發(fā)費用”項目,從“管理費用”項目中分拆“研發(fā)費用”項目
2. 新增“其中:利息費用”和“利息收入”項目,在“財務費用”項目下增加“利息費用”和“利息收入”明細項目
3. “其他收益”、“資產處置收益”、“營業(yè)外收入”行項目、“營業(yè)外支出”行項目核算內容調整。
4. “權益法下在被投資單位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額”簡化為“權益法下不能轉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
政策十二:財政部關于印發(fā)《政府會計準則第8號——負債》的通知 財會[2018]31號
為了適應權責發(fā)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需要,規(guī)范政府負債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我部制定了《政府會計準則第8號——負債》,現予印發(f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負債準則較為全面地規(guī)范了政府會計主體負債的分類及確認、計量和披露,共七章37條,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章為總則,主要規(guī)定了負債準則的制定依據、負債的定義和確認條件、負債的分類等。
第二章為舉借債務,主要規(guī)定了舉借債務的概念、內容、確認和計量,以及借款費用的概念及其會計處理。
第三章為應付及預收款項,主要規(guī)定了應付及預收款項的概念和類別、各類應付及預收款項的確認和計量。
第四章為暫收性負債,主要規(guī)定了暫收性負債的概念和類別、各類暫收性負債的確認和計量。
第五章為預計負債,主要規(guī)定了預計負債的概念、確認和計量。
第六章為披露,主要規(guī)定了各類政府負債的披露要求。
第七章為附則,規(guī)定了負債準則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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