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從多處所得的工資薪金應如何納稅?
——更新時間:2010-09-28 08:58:54 點擊率: 3785
問題內容: 中國境內個人從多處所得的工資薪金應如何納稅?扣除標準是多少?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第85號)規(guī)定: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二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八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guī)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BR>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19號)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第三十九條 納稅義務人兼有稅法第二條所列的兩項或者兩項以上的所得的,按項分別計算納稅。在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稅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得的,同項所得合并計算納稅?!?BR> 根據《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國稅發(fā)[2006]162號)規(guī)定: “第十條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為: ……。 (二)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62號)規(guī)定: “第二條 凡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 ……;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第十一條 取得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得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為: (一)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根據上述規(guī)定,在中國境內多處取得工資、薪金的,每月應合并收入總額減除費用二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規(guī)定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辦理納稅申報。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國家稅務總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