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庫[2009]19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適應財政部代理發(fā)行地方政府債券管理的需要,我部研究制定了《財政部代理發(fā)行地方政府債券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辦法》,現(xiàn)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附件:財政部代理發(fā)行地方政府債券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辦法
財政部
二OO九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財政部代理發(fā)行地方政府債券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辦法
第一條 為適應財政部代理發(fā)行地方政府債券管理需要,規(guī)范和加強財政部代理發(fā)行的地方政府債券會計核算,根據(jù)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2009年地方政府債券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09]21號)、《財政部代理發(fā)行2009年地方政府債券發(fā)行兌付辦法》(財庫[2009]15號)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財政部代理發(fā)行的地方政府債券中地方財政總預算會計的賬務處理。
第三條 在現(xiàn)行《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中增設收入類科目“408 債務收入”、“409 債務轉貸收入”;支出類科目“508 債務還本支出”、“509 債務轉貸支出”。
第四條 “408債務收入”科目,用于核算省級財政部門作為債務主體,發(fā)行地方政府債券收到的發(fā)行收入等。
省級財政部門實際收到地方政府債券發(fā)行收入時,借記“國庫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年終轉賬時,將本科目貸方余額全部轉入“預算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預算結余”科目。
本科目平時貸方余額,反映省級財政部門當年實際收到的地方政府債券發(fā)行收入累計數(shù)。
本科目應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規(guī)定設置明細賬。
第五條 “409債務轉貸收入”科目,用于核算省級以下財政部門(不含省級,下同)收到的來自上級財政部門轉貸的債務收入。
省級以下財政部門實際收到債務轉貸收入時,借記“國庫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年終轉賬時,將本科目貸方余額全部轉入“預算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預算結余”科目。
本科目平時貸方余額,反映省級以下財政部門當年實際收到的來自上級財政部門轉貸的債務收入累計數(shù)。
本科目應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規(guī)定設置明細賬。
第六條 “508債務還本支出”科目,用于核算各級財政部門發(fā)生的債務還本支出。
各級財政部門償還債務本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庫存款”科目。
年終轉賬時,將本科目借方余額全部轉入“預算結余”科目,借記“預算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
本科目平時借方余額,反映各級財政部門當年發(fā)生的債務還本支出累計數(shù)。
本科目應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規(guī)定設置明細賬。
第七條 “509債務轉貸支出”科目,用于核算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對下級財政部門轉貸的債務支出。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對下級財政部門進行債務轉貸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庫存款”科目。
年終轉賬時,應將本科目借方余額全部轉入“預算結余”科目,借記“預算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
本科目平時借方余額,反映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當年對下級財政部門轉貸的債務支出累計數(shù)。
本科目應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規(guī)定及下級財政部門設置明細賬。
第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地方政府債券發(fā)行收入時,借記“國庫存款”,貸記“債務收入—財政部代理發(fā)行地方政府債券收入”。
第九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上繳本級承擔的地方政府債券發(fā)行手續(xù)費時,借記“一般預算支出—國內外債務發(fā)行”,貸記“國庫存款”。
第十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將地方政府債券收入轉貸給下級財政部門時,按照轉出資金數(shù),借記“債務轉貸支出—轉貸財政部代理發(fā)行地方政府債券支出”,貸記“國庫存款”。
省級以下財政部門收到上級財政部門轉貸的地方政府債券收入時,借記“國庫存款”,貸記“債務轉貸收入—轉貸財政部代理發(fā)行地方政府債券收入”。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將債務收入或債務轉貸收入安排用于本級政府實際支出時,借記“一般預算支出”,貸記“國庫存款”。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上繳本級承擔的地方政府債券付息資金時,借記“一般預算支出—財政部代理發(fā)行地方政府債券付息”,貸記“國庫存款”。
第十三條 上級財政部門代收地方政府債券付息資金時,借記“國庫存款”,貸記“暫存款—**地方政府債券付息”。上繳代收的地方政府債券付息資金時,借記“暫存款—**地方政府債券付息”,貸記“國庫存款”。
上級財政部門墊付地方政府債券付息資金時,借記“暫付款—**地方政府債券付息”,貸記“國庫存款”。收到下級財政部門繳來的墊付地方政府債券付息資金時,借記“國庫存款”,貸記“暫付款—**地方政府債券付息”。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上繳本級承擔的地方政府債券還本資金時,借記“債務還本支出—財政部代理發(fā)行地方政府債券還本”,貸記“國庫存款”。
第十五條 上級財政部門代收地方政府債券還本資金時,借記“國庫存款”,貸記“暫存款—**地方政府債券還本”。上繳代收的地方政府債券還本資金時,借記“暫存款—**地方政府債券還本”,貸記“國庫存款”。
上級財政部門墊付地方政府債券還本資金時,借記“暫付款—**地方政府債券還本”,貸記“國庫存款”。收到下級財政部門繳來的墊付地方政府債券還本資金時,借記“國庫存款”,貸記“暫付款—**地方政府債券還本”。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未按時上繳地方政府債券本金,通過年終結算扣繳時,借記“暫付款—**地方政府債券還本”,貸記“與上級往來”;列報支出時,對應由本級財政部門承擔的還本支出,借記“債務還本支出—財政部代理發(fā)行地方政府債券還本”,貸記“暫付款—**地方政府債券還本”。
上級財政部門年終結算扣繳時,借記“與下級往來”,貸記“暫存款—**地方政府債券還本”或“暫付款—**地方政府債券還本”。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未按時上繳地方政府債券利息,通過年終結算扣繳利息時,借記“暫付款—**地方政府債券付息”,貸記“與上級往來”;列報支出時,對應由本級財政部門承擔的付息支出,借記 “一般預算支出—財政部代理發(fā)行地方政府債券付息”,貸記“暫付款—**地方政府債券付息”。
上級財政部門年終結算扣繳時,借記“與下級往來”,貸記“暫存款—**地方政府債券付息”或“暫付款—**地方政府債券付息”。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未按時上繳地方政府債券發(fā)行手續(xù)費,通過年終結算扣繳時,借記“暫付款—**地方政府債券發(fā)行手續(xù)費”,貸記“與上級往來”;列報支出時,對應由本級財政部門承擔的發(fā)行手續(xù)費支出,借記 “一般預算支出—國內外債務發(fā)行”,貸記“暫付款—**地方政府債券發(fā)行手續(xù)費”。
上級財政部門年終結算扣繳時,借記“與下級往來”,貸記“暫存款—**地方政府債券發(fā)行手續(xù)費”或“暫付款—**地方政府債券發(fā)行手續(xù)費”。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未按時上繳地方政府債券還本付息資金的,通過年終結算扣繳罰息時,借記“上解支出”科目,貸記“與上級往來”科目;上級財政部門借記“與下級往來”科目,貸記“上解收入”科目。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設置相應的輔助賬,詳細記錄收到和轉貸的地方政府債券金額、種類、期限、發(fā)行日、到期日、票面利率、償還及付息情況等。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于年末編制財政部代理發(fā)行的地方政府債券情況表(具體格式見附表)。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附表:××年度××財政部門財政部代理發(fā)行的地方政府債券情況表(表樣)
附件下載:
財政部代理發(fā)行地方政府債券會計核算辦法
財政部代理發(fā)行的地方政府債券情況表(表樣)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qū)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