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準確掌握來穗人員基本情況,科學制定基本公共服務政策,進一步加強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guī)定》、《廣州市流動人員管理規(guī)定》、《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廣州市人民政府決定在全市范圍進一步加強來穗人員居住登記工作?,F(xiàn)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的來穗人員是指沒有本市戶籍,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居住的人員。
二、來穗人員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所在街道(鎮(zhèn))或者社區(qū)(村)來穗人員服務管理機構申報居住登記或者居住變更登記。
三、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沒有房屋租賃關系但以借住、寄住、直接受雇等方式容留來穗人員居住的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代管人應在來穗人員入住后24小時內登記來穗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基本信息,并在3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街道(鎮(zhèn))或者社區(qū)(村)來穗人員服務管理機構報告來穗人員基本信息,督促來穗人員按規(guī)定申報居住登記或者居住變更登記。
四、用人單位招用來穗人員的,應當督促其申報居住登記或者居住變更登記。有自用集體宿舍的單位應當自來穗人員入住本單位集體宿舍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所在街道(鎮(zhèn))或者社區(qū)(村)來穗人員服務管理機構報送來穗人員信息。
五、房地產(chǎn)中介服務機構在促成租賃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后,應當及時通過廣州市房地產(chǎn)租賃管理信息系統(tǒng)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xù)。
六、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協(xié)助租賃房屋的來穗人員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網(wǎng)上備案手續(xù),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來穗人員居住登記和信息報送工作。
七、出租人以小時、天數(shù)為租期出租房屋的,應當安裝流動人口自助申報系統(tǒng),即時采集和報送租住人員信息。
八、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沒有房屋租賃關系但以借住、寄住、直接受雇等方式容留來穗人員居住的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代管人,用人單位,房地產(chǎn)中介服務機構,物業(yè)服務企業(yè),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九、本通告由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負責監(jiān)督執(zhí)行。
十、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政策依據(jù)變化或有效期屆滿,依據(jù)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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