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3] 社保基金有關稅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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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2]75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jīng)國務院批準,現(xiàn)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稹?的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社保基金理事會、社?;鹜顿Y管理人運用社?;鹳I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營業(yè)稅。
二、對社?;鹄硎聲?、社?;鹜顿Y管理人管理的社?;疸y行存款利息收入,社?;饛淖C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證券投資基金紅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三、對社?;鹜顿Y管理人、社?;鹜泄苋藦氖律绫;鸸芾砘顒尤〉玫氖杖?,依照稅法的規(guī)定征收營業(yè)稅、企業(yè)所得稅以及其他稅收。
請遵照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