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髽I(yè)清查出的現金短缺減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現金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破髽I(yè)將貨幣性資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職能的機構,因該機構依法破產、清算,或者政府責令停業(yè)、關閉等原因,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作為存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⑶企業(yè)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①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趥鶆杖怂劳?,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蹅鶆杖擞馄?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芘c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
?、菀蜃匀粸暮Α?zhàn)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⑥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绕髽I(yè)經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貸款類債權,可以作為貸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俳杩钊撕蛽H艘婪ㄐ嫫飘a、關閉、解散、被撤銷,并終止法人資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②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并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③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后,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對借款人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④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經追償后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萦捎诮杩钊撕蛽H瞬荒軆斶€到期債務,企業(yè)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zhí)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zhí)行,法院裁定執(zhí)行程序終結或終止(中止)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抻捎诮杩钊撕蛽H瞬荒軆斶€到期債務,企業(yè)訴諸法律后,經法院調解或經債權人會議通過,與借款人和擔保人達成和解協議或重整協議,在借款人和擔保人履行完還款義務后,無法追償的剩余債權;
?、哂捎谏鲜觫僦立揄椩蚪杩钊瞬荒軆斶€到期債務,企業(yè)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于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嚅_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fā)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于上述①至⑦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金融企業(yè)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徙y行卡持卡人和擔保人由于上述①至⑦項原因,未能還清透支款項,金融企業(yè)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
⑩助學貸款逾期后,在金融企業(yè)確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內,依法處置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并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后,仍無法收回的貸款;或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貸款類債權;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善髽I(yè)的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俦煌顿Y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
?、诒煌顿Y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fā)生巨額虧損,已連續(xù)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
?、蹖Ρ煌顿Y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xù)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
?、鼙煌顿Y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fā)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
?、輫鴦赵贺斦?、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蕦ζ髽I(yè)盤虧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盤虧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藢ζ髽I(yè)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殘值、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毀損、報廢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虒ζ髽I(yè)被盜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被盜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推髽I(yè)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81號)規(guī)定,企業(yè)擁有并用于生產經營的主要或關鍵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或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tài)確需加速折舊的,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牌髽I(yè)過去沒有使用過與該項固定資產功能相同或類似的固定資產,但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短于稅法規(guī)定的計算折舊最低年限的,企業(yè)可根據該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及相關規(guī)定,對該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的方法計提折舊。
?、破髽I(yè)在原有的固定資產未達到稅法規(guī)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類似的新固定資產替代舊固定資產的,企業(yè)可根據舊固定資產的實際使用年限及相關規(guī)定,對新替代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的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
?、牌髽I(yè)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稅法規(guī)定折舊年限的60%;若為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稅法規(guī)定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⑵企業(yè)擁有并使用符合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但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瞧髽I(yè)確需對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方法的,應在取得該固定資產后一個月內,向其企業(yè)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報送以下資料:
?、戎鞴芏悇諜C關對企業(yè)采取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的使用環(huán)境及狀況進行實地核查后,如果不符合加速折舊規(guī)定條件,除責令企業(yè)進行納稅調整,停止該項固定資產采取加速折舊計提折舊。
?、蓪τ诓扇】s短折舊年限的固定資產,足額計提折舊后繼續(xù)使用而未進行處置(包括報廢等情形)超過12個月的,今后對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類似的固定資產,不得再采取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
?、蕝R總納稅企業(yè)所屬分支機構使用符合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方法計提折舊固定資產的,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實施跟蹤管理。
9、《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8號)規(guī)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
⑴保險公司按下列規(guī)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準予據實稅前扣除:
?、俜峭顿Y型財產保險業(yè)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財產保險業(yè)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yè)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yè)務收入的0.05%
?、谟斜WC收益的人壽保險業(yè)務不得超過業(yè)務收入的0.15%;無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yè)務不得超過業(yè)務收入的0.05%.
?、鄱唐诮】当kU業(yè)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長期健康保險業(yè)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15%.
?、芊峭顿Y型意外傷害保險業(yè)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yè)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yè)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yè)務收入的0.05%.
同時對保險保障基金、保費收入、業(yè)務收入、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業(yè)務、投資型財產保險業(yè)務、有保證收益、無保證收益等作出了明確解釋。
?、票kU公司按規(guī)定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準予在稅前扣除。其中: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依據精算師或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的中介機構確定的金額提?。灰寻l(fā)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按最高不超過當期已經提出的保險賠款或者給付金額的100%提??;已發(fā)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8%提取。
同時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fā)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fā)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等作出了明確解釋。
需要提醒的是:
?、疟kU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①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的。
?、谌松肀kU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
?、票kU公司實際發(fā)生的各種保險賠款、給付,應首先沖抵按規(guī)定提取的準備金,不足沖抵部分,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
1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yè)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規(guī)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政策性銀行、商業(yè)銀行、財務公司和城鄉(xiāng)信用社等國家允許從事貸款業(yè)務的金融企業(yè)允許稅前扣除貸款損失準備金,其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yè)拆出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以及由金融企業(yè)轉貸并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
?、沤鹑谄髽I(yè)的委托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準備金、以及金融企業(yè)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得在稅前提取扣除貸款損失準備。
?、平鹑谄髽I(yè)發(fā)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按規(guī)定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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