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關于稅務檢查中調帳檢查是如何規(guī)定?
——更新時間:2007-04-26 03:08:00 點擊率: 3952
一、稅務機關行使賬簿檢查權時,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yè)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
二、將賬簿調回稅務機關檢查,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
三、有特殊情況的,須經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
四、調取以前會計年度賬簿的,稅務機關應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調取當年賬簿的,稅務機關必須在30日內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