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家認定企業(yè)技術中心和國家中小企業(yè)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納稅情況核查有關問題的公告
——更新時間:2012-06-25 09:08:23 點擊率: 2743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6號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認定企業(yè)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員會 科技部 財政部 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財政部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中小企業(yè)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適用科技開發(fā)用品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1〕71號,以下簡稱《暫行規(guī)定》),做好國家認定企業(yè)技術中心和國家中小企業(yè)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以下簡稱技術中心和示范平臺)的認定和復審工作,現(xiàn)將核查技術中心和示范平臺依法納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技術中心核查
(一)各地稅務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管理辦法》,對于申請技術中心資格的企業(yè),要根據(jù)《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項、第六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認真核查,如存在《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列情況的,一律不得列入技術中心推薦名單。同時,填具《核查國家認定企業(yè)技術中心涉稅違法行為表》上報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附送相關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
?。ǘ└鞯囟悇諜C關對已經認定為技術中心的企業(yè),要加強稅收管理,對其依法納稅情況每兩年復審一次,如存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六項、第二十四條所列情況的,填具《核查國家認定企業(yè)技術中心涉稅違法行為表》上報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附送相關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
(三)對新申請技術中心企業(yè)納稅情況的核查時間,是指從企業(yè)申請當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兩年。
二、示范平臺核查
?。ㄒ唬└鞯囟悇諜C關要認真貫徹落實《暫行規(guī)定》,對于申請享受科技開發(fā)用品進口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示范平臺,稅務機關對其上一年度依法納稅情況進行核查,如存在因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或涉嫌涉稅違法已被稅務部門立案審查情況的,不得列入示范平臺推薦名單。同時,填具《核查國家中小企業(yè)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涉稅違法行為表》,上報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附送相關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
?。ǘ└鞯囟悇諜C關對經認定可享受科技開發(fā)用品進口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示范平臺,要加強稅收管理,對其依法納稅情況每兩年復審一次,如存在因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的,填具《核查國家中小企業(yè)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涉稅違法行為表》,上報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附送相關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
三、各地進出口稅收管理處(貨物和勞務稅處)牽頭負責本地技術中心和示范平臺的認定和復審工作,請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的相關單位積極配合,切實作好技術中心和示范平臺依法納稅的核查情況。
四、技術中心和示范平臺依法納稅情況的核查,以稅務系統(tǒng)現(xiàn)有稽查信息為基礎,以稅收行政處罰決定下達之日為準。
對新申請企業(yè)核查中存在涉嫌涉稅違法,正在接受稅務部門立案審查情況的,應將有關立案審查情況一并上報稅務總局。
五、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