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0號
為方便納稅人,稅務總局決定取消納稅人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生被盜、丟失時必須統(tǒng)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的規(guī)定。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1995〕29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7月28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承辦 辦公廳2016年8月2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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