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項目外匯是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出和輸入而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資本,包括直接投
資、各類貸款、證券投資等項目。
我國資本項目外匯收支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在放松經常項目匯兌限制的同時,完善資本項目管理,具體
對各類資本項目的管理實行三個共同原則:
(1)除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外,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的外匯收入均應調回境內;
(2)境內機構資本項目下的外匯收入均應在銀行開立外匯賬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必須經外匯管
理機關批準;
(3)資本項目下的購匯和對外支付,均需要經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持核準件和有關材料方可在銀
行辦理。
現(xiàn)階段我國國際收支中的資本項目主要是外商來華直接投資、對境外直接投資和借用外債三種形式。
相關法規(guī)資料:1、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暫行辦法
2、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部分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
附件1:
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特制定本
辦法。
第二條 境內機構資本項目的下列外匯收入,可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匯
局”)審請結匯:
?。ㄒ唬┩鈬J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ǘ┩馍掏顿Y企業(yè)用于投資項目正常開支的外匯資本金;
?。ㄈ┩馍掏顿Y企業(yè)借入的用于在境內采購與項目有關的設備和原材料的境外中長期借款,但不包括
外商投資企業(yè)立項合同中已明確為人民幣投資的部分。
?。ㄋ模┩馍掏顿Y企業(yè)借入的用于貿易項下流動資金的短期國際商業(yè)貸款。但其申請結匯的最高金額不
得超過其上年度短期流動資金月平均余額的 30%。
?。ㄎ澹┚硟葯C構對外發(fā)行股票收入的外匯;
(六)外商投資企業(yè)在境外發(fā)行的、審批時已明確在國內使用的除股票以外的其它有價證券;
(七)經外匯局批準的其它資本項目外匯收入。
第三條 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已經外匯局批準存入其投資臨時帳戶,用于在境內支付
開辦費等費用的外匯,可以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結匯。
第四條 境內機構申請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應當向外匯局提供下述所列有效憑證:
?。ㄒ唬┩鈬J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結匯,持《外債登記證》、《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和
在境內采購與項目有關的設備、原材料的合同和憑證;
?。ǘ┩馍掏顿Y企業(yè)外匯資本金的結匯,持《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匯登記證》、在境內采購設備、原材料
的合同或者其它費用的收據;
?。ㄈ┩馍掏顿Y企業(yè)借入的中長期國際商業(yè)貸款的結匯,持《外債登記證》、立項合同和境內采購合
同;
?。ㄋ模┩馍掏顿Y企業(yè)借入的用于貿易項下流動資金的短期國際商業(yè)貸款的結匯,持《外債登記證》、
有關貿易憑證、商業(yè)單據和上年度資產負債表;
(五)境內機構對外發(fā)行股票收入外匯的結匯,持國家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允許對外發(fā)行股票的批準
文件和招股說明書(外商投資企業(yè)還需持有《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匯登記證》,按招股說明書規(guī)定
的用途和比例結匯;
(六)外商投資企業(yè)在境外發(fā)行的除股票以外的其它有價證券的結匯,持《外債登記證》、國家計委
或其授權部門的批準文件,按批準文件規(guī)定的用途和比例結匯。
?。ㄆ撸﹪彝鈪R管理局批準的其它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的結匯,持外匯局要求的有效憑證。
第五條 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外匯結匯,持開辦費等費用有效支付憑證或支付清
單。結匯后,不得將所結人民幣再轉換成外匯。
第六條 境內機構、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一次結匯3000萬美元以下的,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資本
項目結匯核準件》;一次結匯3000萬美元以上(含3000萬美元)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報
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累計結匯超過3000萬美元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備案。
第七條 外匯指定銀行應當憑外匯局的《資本項目結匯核準件》為境內機構辦理資本項目結匯。
第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境內機構和外匯指定銀行,由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
例》、《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附件2:
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一、為貫徹執(zhí)行國務院批準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特制定本細則。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qū)分局(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是境外投資有關外匯事宜的管理機關,負責境外投資的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以及對投資資金的匯出和回收、投資利潤和其它外匯收益匯回的監(jiān)督、管理。
三、《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境內投資者把外匯資金或者設備、原材料、工業(yè)產權等輸出到境外,在境外設立各類企業(yè)或者購股、參股,從事生產、經營的活動。
四、境外投資項目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境內投資者(以下簡稱多個投資者)共同舉辦的,按下列規(guī)定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xù):
1.同一轄區(qū)內的多個投資者,由出資較多的一方向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xù)。
2.不同轄區(qū)內的多個投資者,由投資者協(xié)商的一方向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投資外匯風險審查,該外匯管理部門應將審查結論抄送其它投資者所在地的外匯管理部門;外匯資金來源審查及資金匯出等事項由各投資者到其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
五、擬以外匯資金在境外投資的境內投資者,在向經貿部及經貿部授權的部門辦理境外投資審批事項
前,應提供以下資料和證明,由外匯管理部門進行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
1.投資所在國(地區(qū))現(xiàn)行的有關外國投資的法令、法規(guī),如:投資法、公司法、稅法等;
2.投資所在國(地區(qū))現(xiàn)行的外匯管制法規(guī),以及有關對境外投資者投資股本、利潤及其它合法收益的管制規(guī)定;
3.經投資所在國(地區(qū))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的該投資項目的經濟可行性分析報告;
4.經投資所在國(地區(qū))律師事務所證明的合資、合作伙伴的資信情況和該投資項目符合投資所在國(地區(qū))法律或享受行業(yè)優(yōu)惠的證明書;
5.由境內投資者主管部門出具的投資外匯資金來源證明;
6.投資回收計劃;
7.我駐外使領館對項目的審查意見或對有關資料的確認意見;
8.外匯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在境外購買公司或企業(yè)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還應提供該公司或企業(yè)近三年的經營情況及有關財務報表。
六、擬以設備、原材料、工業(yè)產權等形式在境外進行投資的境內投資者,在向經貿部及經貿部授權的部門辦理境外投資審批事項前,除應提交第五條規(guī)定的有關資料外,還應提交投資所用的設備、原材料、工業(yè)產權等的外匯價格的資料。
七、外匯管理部門對境外投資項目的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應在境內投資者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資料和證明后30天之內作出書面審查結論。
1.投資外匯風險審查:
?。?)投資所在國(地區(qū))的信譽、投資風險等級;
?。?)投資所在國(地區(qū))有關投資項目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
(3)投資所在國(地區(qū))外匯管制狀況;
(4)投資回收計劃的期限是否合理。
2.外匯資金來源審查:
用于境外投資的外匯資金限于境內投資者的自有外匯;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不得使用其它外匯資金。
八、境外投資項目經正式批準后,其境內投資者應持《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材料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和投資外匯資金匯出手續(xù)。外匯管理部門對境外投資企業(yè)建立檔案,實行有效的監(jiān)督管理。
九、境外投資外匯資金的匯出,應在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之后辦理。匯回利潤保證金存入外匯管理部門指定銀行的專用帳戶。
境內投資者繳存保證金確有實際困難的,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可以作出書面承諾,保證境外投資企業(yè)按期匯回利潤或其它外匯收益。
十、以設備、原材料和工業(yè)產權等形式進行境外投資的,按下列要求辦理有關手續(xù):
1.境外投資以設備、原材料和工業(yè)產權等形式進行的,外匯管理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其境內投資者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的數額或向外匯管理部門作出書面承諾;
2.以設備、原材料和工業(yè)產權以及一部分外匯資金進行投資的,其境內投資者按所匯出外匯資金數額的5%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設備、原材料和工業(yè)產權部分按前款規(guī)定辦理。
十一、境外投資企業(yè)的中方外匯資金,不得以個人名義存放境外。如屬特殊需要,必須以個人名義開戶的,應報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
除當地法律規(guī)定外,原則上不準以個人名義持有有價證券,如必須以個人名義持有的,則應通過當地律師事務所辦妥所持有價證券實際受益人的有關公證,并報送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十二、境外投資企業(yè)在當地注冊和開戶后,應在30天之內將當地注冊證明及企業(yè)開戶銀行、銀行帳號等有關材料,由其境內投資者報送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十三、境外投資企業(yè)依法宣告停業(yè)或解散后,其境內投資者應將清算后的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財產估價等資料報送外匯管理部門備案,并將中方應得的外匯資產在清算結束后30天內調回境內,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存放境外。
十四、境外投資企業(yè)中方所得利潤及其它外匯收益,如需用作補充其原繳資金不足部分,必須報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如批準同意,其境內投資者應按補充資金數額的5%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
境外投資企業(yè)的中方如需增資,在報經原國內批準部門批準前,須報經外匯管理部門進行外匯風險審查和資金來源審查,并說明增資的原因和提供該企業(yè)歷年的經營情況等材料。如批準同意,其境內投資者應按增資數額的5%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
十五、境內投資者以外匯資金進行境外投資所分得的利潤或者其它外匯收益,必須按期調回并辦理結匯手續(xù)。結匯后的外匯額度,自該企業(yè)在當地注冊之日起,5年之內全部留給境內投資者;5年后,20%上繳國家,80%留給境內投資者;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
以設備、原材料和工業(yè)產權等方式進行境外投資所分得的利潤或者其它外匯收益,按上述規(guī)定辦理留
成。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也可留存一定比例的現(xiàn)匯。
十六、境內投資者向外匯管理部門報送的境外投資企業(yè)的財務報表,應經當地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證。
十七、外匯管理部門有權對境外投資項目的外匯收支狀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其境內投資者應提供有關材料,不得拒絕或隱瞞。
十八、凡境內投資者委托他人進行境外投資的,須報經外匯管理部門和其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并向外匯管理部門報送委托書,受托者所在地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受托人資信證書。資金匯出按《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及本細則有關規(guī)定辦理。委托者按期報送受托人使用資金情況、經營情況、利潤回收狀況、財務狀況等材料。
十九、未經外匯管理部門進行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項目,其境內投資者不得匯出外匯資金,銀行應監(jiān)督執(zhí)行。
二十、未按規(guī)定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及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的,外匯管理部門可處以境內投資者人民幣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一、境內投資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外匯管理部門依照《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及《違反外匯管理處罰施行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1.未按規(guī)定報經外匯管理部門作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
2.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私自匯出外匯資金的;
3.境內投資者不按期匯回來源于境外投資的利潤或其它外匯收益,或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擅自挪作他用,存放境外的;
4.不按期向外匯管理部門報送年度會計報表的;
5.未經國內主管部門批準,私自變更境外投資企業(yè)資本的;
6.未經批準,境外投資企業(yè)以個人名義將外匯資金存放境外的;
7.境內投資者轉讓境外投資企業(yè)股份,或者境外投資企業(yè)破產按當地法律清算后,不按期將外匯收益調回境內的。
二十二、境外投資企業(yè)未按期完成投資回收計劃的,如無正當理由(政治風險、自然災害),外匯管理部門按《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二十三、國內有關金融機構在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將境內投資者的投資外匯資金匯出境外的,外匯管理部門可對其處以人民幣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四、本細則適用于境外投資企業(yè)的再投資活動。
二十五、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二十六、本細則自1990年6月26日起施行。
附件3: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部分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適應對外經濟發(fā)展的需要,完善鼓勵境外投資的配套政策,便利境內投資者開展跨國經營,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調整部分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境外投資是指我國境內各類法人(以下簡稱“境內投資者”)通過新設(獨資、合資、合作等)、收購、兼并、參股、注資、股權置換等方式在境外設立企業(yè)或取得既有企業(yè)所有權或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二、境外投資應當符合國家境外投資產業(yè)政策,有利于促進生產要素跨境流動和優(yōu)化配置。境內投資者到境外投資的項目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核準。
三、境內投資者到境外投資所需外匯,可使用自有外匯、人民幣購匯及國內外匯貸款。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再對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核定境外投資購匯額度。境內投資者的境外投資項目經有關主管部門核準后,按照現(xiàn)行外匯管理有關規(guī)定辦理外匯資金購付匯核準手續(xù)。
四、境內投資者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申請或投資意向后,在獲得正式批準前,經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核準,可以自有外匯、人民幣購匯或國內外匯貸款向境外支付與境外投資項目相關的前期費用。
五、境內投資者匯出用于境外投資項目的前期費用,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用途:
?。ㄒ唬┦召従惩馄髽I(yè)股權或境外資產權益,按項目所在地法律規(guī)定或出讓方要求需繳納的保證金;
?。ǘ┰诰惩忭椖空型稑诉^程中,需支付的投標保證金;
?。ㄈ┻M行境外投資前,需進行市場調查、租用辦公場地和設備、聘用人員,以及聘請境外中介機構提供服務所需的費用;
(四)其他與境外投資有關的前期費用。
六、境內投資者應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前期費用匯出的核準手續(xù):
?。ㄒ唬嫔暾垼òň惩馔顿Y項目總投資額、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用匯金額,以及所需前期費用金額、用途和資金來源說明等);
?。ǘ┚硟韧顿Y者的營業(yè)執(zhí)照或注冊登記證明;
?。ㄈ┚硟韧顿Y者參與投標、并購或合資合作項目的相關文件(如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備忘錄或框架協(xié)議等);
?。ㄋ模┚硟韧顿Y者向所在地外匯局出具的書面承諾函(承諾所匯出的前期費用只用于經批準的境外投資項目,如有違反,由境內投資者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五)前期費用匯往境外賬戶的國別(地區(qū))、境外賬戶開戶行、開戶人名稱、賬號的說明;
?。┩鈪R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所在地外匯局審核材料無誤后,簽發(fā)資本項目外匯業(yè)務核準件。境內投資者憑核準件到所在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xù)。
七、境內投資者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匯出的前期費用,一般不超過其向境內有關主管部門申請境外投資總額的15%;確因業(yè)務需要超過15%,由所在地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核準。
境內投資者經核準匯出境外的前期費用,列入境內投資者到境外投資項目的總額。外匯局在核準其項目全部投資資金匯出時,應核減其前期已匯出的費用金額。
八、境內投資者如需為境外投資項目開立境外賬戶,應按照境外外匯賬戶管理有關規(guī)定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
九、境內投資者自匯出前期費用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完成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程序的,應將境外賬戶剩余資金調回境內原匯出的外匯賬戶。所匯回的外匯資金如屬人民幣購匯的,持原購匯核準文件,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
十、外匯局應加強對境外投資資金購付匯的審核、統(tǒng)計和監(jiān)測工作,逐月將轄區(qū)內前期費用凈發(fā)生額填入資本項目及附屬項目流動及匯兌月報表1.2.1.3欄,并按規(guī)定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十一、境內投資者違反本通知規(guī)定,外匯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guī)進行處罰。
十二、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以前規(guī)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按照本通知規(guī)定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