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釋〔2015〕20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bǔ)充規(guī)定(六)》已于2015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64次會議、2015年10月21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42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5年10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bǔ)充規(guī)定(六)
(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64次會議、2015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42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九)》)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關(guān)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的有關(guān)規(guī)定,現(xiàn)對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適用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bǔ)充、修改:
刑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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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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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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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恐怖活動罪(取消資助恐怖活動罪罪名) |
第一百二十條之二(《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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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zhǔn)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
第一百二十條之三(《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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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揚(yáng)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 |
第一百二十條之四(《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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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 |
第一百二十條之五(《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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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qiáng)制穿戴宣揚(yáng)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biāo)志罪 |
第一百二十條之六(《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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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宣揚(yáng)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 |
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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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qiáng)制猥褻、侮辱罪(取消強(qiáng)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罪名) |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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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罪名) |
第二百六十條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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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監(jiān)護(hù)、看護(hù)人罪 |
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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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取消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罪名) |
第二百八十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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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 |
第二百八十三條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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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產(chǎn)、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取消非法生產(chǎn)、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罪名) |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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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考試作弊罪 |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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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 |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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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試罪 |
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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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信息網(wǎng)絡(luò)安全管理義務(wù)罪 |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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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網(wǎng)絡(luò)罪 |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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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信息網(wǎng)絡(luò)犯罪活動罪 |
第二百九十條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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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國家機(jī)關(guān)工作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條第四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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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 |
第二百九十條之一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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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
第三百條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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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取消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罪名) |
第三百零二條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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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罪(取消盜竊、侮辱尸體罪罪名) |
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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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訴訟罪 |
第三百零八條之一第一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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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不應(yīng)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
第三百零八條之一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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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報道不應(yīng)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
第三百一十一條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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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jù)罪(取消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jù)罪罪名) |
第三百五十條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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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產(chǎn)、買賣、運(yùn)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取消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罪名) |
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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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 |
第三百八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關(guān)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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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zhàn)時拒絕軍事征收、征用罪 ?。ㄈ∠麘?zhàn)時拒絕軍事征用罪罪名) |
第三百九十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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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
第四百一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關(guān)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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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準(zhǔn)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取消非法批準(zhǔn)征用、占用土地罪罪名) |
本規(guī)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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