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的稅收優(yōu)惠
殘疾人在稅收方面的優(yōu)惠,記者專門走訪了廣州市地稅局,地稅部門表示,殘疾人在繳納工資薪金、稿酬所得等多種個人所得稅方面可享受優(yōu)惠,并且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
工資薪金可按收入比例減征
據介紹,根據稅法相關規(guī)定,對殘疾人本年減征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幅度按照本人上一年度工資薪金收入情況來確定,具體為:
上年工資薪金總收入不超過60,000元(含60,000元)的,減征50%;
上年工資薪金總收入為60,000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的,減征40%;
上年工資薪金總收入為100,000元至150,000元(含150,000),減征30%;
上年工資薪金總收入為150,000元至200,000元(含200,000元),減征20%;
上年工資薪金總收入超過200,000元以上的,減征10%。
對殘疾人同一所得跨越以上各個收入區(qū)間的,實行全額累退適用減征比例,不得分段計算。
對于當年新招用的殘疾人沒有上年工資薪金總收入作為參考數(shù)據的,本年一律按照30%的比例減征個人所得稅。
稿酬所得等收入可減征50%
根據稅法相關規(guī)定,殘疾人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可按應納稅額減征50%計算個人所得稅。稿酬所得可先按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計算應納稅額,再按應納稅額減征50%計算個人所得稅。
另外,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人舉辦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取得的所得,區(qū)別情況分別給予以減征:
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
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5萬元(含5萬元)的,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
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萬元的,不再給予減征照顧。
稅務部門表示,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的投資者,也可享受上述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