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方便機動車所有人、適應保險代收車船稅后的新變化、規(guī)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船稅審查工作,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和廣東省公安廳制定了《關于機動車車船稅審查工作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xiàn)解讀如下:
一、關于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
(一)保險代收車船稅之后,廣東省內的保險機構簽發(fā)的保單上均應注明代收車船稅信息。機動車所有人在辦理申請注冊登記和檢驗合格標志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和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兩項資料可以減并成一份保單。
《公告》明確,注明車船稅信息的有效期內的保單可作為納稅或免稅證明。機動車所有人已提交上述保單的,無需另行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當年度的納稅或免稅證明(以下簡稱稅務機關當年度證明)。
(二)對按規(guī)定不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如掛車,應提交稅務機關當年度證明。
二、關于保單上的車船稅信息
保單上的車船稅信息,一種是注明保險機構依法代收或免征(減征)車船稅的信息,另一種是注明投保時車船稅已在稅務機關繳納(或開具減免稅證明)或已由保險機構依法代收或免征(減征)的信息。
后一種信息記載的是保險機構已查驗的憑證或證明。《公告》明確,此類信息也可作為車船稅信息,無需機動車所有人提交已由保險機構查驗的憑證或證明。
三、關于不征稅車
(一)申請注冊登記和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中,目前有兩類不在車船稅的征稅范圍,均無需提交車船稅納稅或免稅證明:
1.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地區(qū)的機動車。
2.純電動乘用車、燃料電池乘用車。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地區(qū)的機動車,以號牌種類作為認定依據(jù),使用的發(fā)牌機關代號為“粵Z”。
純電動乘用車、燃料電池乘用車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關于乘用車的含義(公告已列出)結合機動車的燃料種類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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