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yè)所得稅法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fā)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這里的“竣工結算”是什么含義?企業(yè)的基本建設項目,不僅僅是要竣工結算,而且更要竣工決算,最終確定固定資產的價值,在稅法中為什么用了“竣工結算”而不用“竣工決算”?
答:“竣工結算”跟“竣工決算”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1)工程竣工結算是確定工程最終造價,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結清工程價款并完結經濟合同責任的依據。
工程竣工結算為施工單位確定工程的最終收入,是進行經濟核算和考核工程成本的依據。
工程竣工結算反映了建筑安裝工作量和工程實物量的實際完成情況,是統(tǒng)計竣工率的依據。
工程竣工結算是建設單位落實投資完成額的依據,是結算工程價款和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從財務方面處理帳務往來的依據。
工程竣工結算是建設單位編制竣工決算的基礎資料。
(2)工程竣工決算是在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完工后,由建設單位財務及有關部門,以竣工結算等資料為基礎,編制的反映整個建設項目從籌建到工程竣工驗收投產全部實際支出費用的文件,包括建筑工程費用、安裝工程費用、設備工器具購置費用和工程建設其他費用以及預備費和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支出費用等。
所以,對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fā)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是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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