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我公司有部分員工是由勞務公司派遣過來的,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員工由勞務公司提供,如發(fā)生工傷,勞務公司按國家規(guī)定賠償外,其余不足部分由我公司承擔賠償。由于工作的原因,偶爾有些工傷事件發(fā)生,我公司會一次性支付額外的工傷賠款給勞務工,請問:1、我公司支付給勞務工的工傷賠償是否屬于個人所得稅中的“撫恤金“,免征個人所得稅?2、是否可以按合同的約定,憑勞務工的工傷鑒定、領款簽名等,作為公司的費用支出直接在企業(yè)所得稅中扣除? |
回復意見:
國家稅務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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