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籌劃后:
1、營業(yè)稅及附加=14850×0.0555=824.18(萬元)
2、可扣除成本=824.18+(6000+3000)×1.25+360=12434.18(萬元)
土地增值額=14850-12434.18=2415.83(萬元)
增值率=19.69%
應交土地增值稅=0
3、稅金合計=824.18(萬元)
企業(yè)所得稅后利潤=14850-6000-3000-540-360-824.18=4125.82(萬元)
籌劃節(jié)稅金額=4125.82-3698.59=427.23(萬元)
經過測算,可節(jié)稅427.23萬元,方案可行。該企業(yè)作了降價銷售。由于當地稅務機關對于土地增值稅是采用先按銷售收入預征1%的征管方式,2007年,該項目結束,企業(yè)要求土地增值稅清算多退少補,卻遇到了意想不到的問題。當地稅務機關原則上傾向于核定征收,并不支持土地增值稅查帳清算的方式,由于土地增值稅的規(guī)定比較寬泛,當地稅務機關具有較大的稅法解釋權,企業(yè)經過溝通,放棄了查帳清算的方式。
真實的籌劃前后企業(yè)所得稅前利潤是:
籌劃前:
企業(yè)所得稅前利潤=15300-6000-3000-540-360-849.15-153=4397.85(萬元)
籌劃后:
企業(yè)所得稅前利潤=14850-6000-3000-540-360-824.18-148.5=3977.32(萬元)
籌劃節(jié)稅金額=3977.32-4397.85=-420.53(萬元)
實際上普通意義上的土地增值稅籌劃指的是查帳清算制下的土地增值稅籌劃,各種籌劃的方法在查帳清算制下才產生了節(jié)稅的效果。而現在一些地方稅務機關原則上傾向于按比例核定征收土地增值,并且地方性征管習慣常處于變動中。由于房地產項目的開發(fā)周期較長,從土地增值稅的定價籌劃到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往往還有較長的一段時間,這種征管習慣的變動給土地增值稅的籌劃帶來了意想不到的不可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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