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規(guī)定
——更新時間:2010-02-23 08:53:50 點擊率: 3317
2009年12月2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fā)文《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財稅[2009]163號),對垃圾發(fā)電和資源綜合利用水泥適用政策進一步作出明確,這是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的補充?,F(xiàn)解讀如下。
一、沼氣發(fā)電或供熱可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財稅[2009]163號文件明確規(guī)定垃圾發(fā)電或供熱中包括沼氣。沼氣發(fā)電或供熱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需要滿足沼氣用量占發(fā)電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產排放達到GB13223—2003第1時段標準或者GB18485—2001的有關規(guī)定。同時需要注意,對于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時間上從自2008年7月1日起實施。
二、對通過熟料研磨階段生產的水泥,包括采用旋窯法工藝自制水泥熟料和外購水泥熟料生產的水泥,滿足“在水泥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條件,可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財稅[2008]156號僅規(guī)定,采用旋窯法工藝生產并且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在此基礎上,[2009]163號文件擴大了內涵。
在計算公式上,財稅[2008]156號第三條第五項規(guī)定:1、對經生料燒制和熟料研磨工藝生產水泥產品的企業(yè),摻兌廢渣比例計算公式為:摻兌廢渣比例=(生料燒制階段摻兌廢渣數量+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生料數量+生料燒制和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其他材料數量)×100%;2、對外購熟料經研磨工藝生產水泥產品的企業(yè),摻兌廢渣比例計算公式為:摻兌廢渣比例=熟料研磨過程中摻兌廢渣數量÷(熟料數量+熟料研磨過程中摻兌廢渣數量+其他材料數量)×100%。財稅[2009]163號文件更為科學、合理,將第1個公式中的“生料數量”,變換為“除廢渣以外的生料數量”。
時間上從自2008年7月1日起實施。需要注意的是,對于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財稅[2008]156號第三條第五項規(guī)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