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營改增”試點實施以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yè)納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及前期營改增文件對納稅人試點前發(fā)生的業(yè)務,以及營業(yè)稅與增值稅銜接政策作了明確,但還存在個別的政策空白點。比如,納稅人購買“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提供應稅服務,營業(yè)稅與增值稅的銜接就困擾著納稅人,影響了舊固定資產(chǎn)的買賣。
購買“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稅負上升
企業(yè)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時,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的規(guī)定,不管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都應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因為無法獲取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企業(yè)購買“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就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同時,雖然財稅〔2013〕106號及前期營改增文件都規(guī)定,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以該地區(qū)試點實施之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有形動產(chǎn)為標的物提供的經(jīng)營租賃服務,試點期間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但沒有規(guī)定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購買“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 提供的經(jīng)營租賃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就是說,一般納稅人購買“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來提供應稅服務,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
所以,對于購買“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 提供應稅服務的一般納稅人來說,購買時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提供應稅服務時,需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也就造成增值稅鏈條不完整,同時無形中也提高了企業(yè)稅負。
處理購買“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的稅負困惑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和財稅〔2013〕106號及前期營改增文件都對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做了相關規(guī)定,綜合上面文件的規(guī)定,“營改增”后,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分別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或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兩種,若不屬于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的情形,就應該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的情形包括: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
3.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chǎn);
4.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chǎn)時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chǎn);
5.一般納稅人發(fā)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chǎn);
6.“營改增”試點地區(qū)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試點(含)以前購進或者自制且按照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chǎn)。
“營改增”前,企業(yè)購買“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提供應稅服務,屬于提供非應稅服務,也就是滿足財稅〔2009〕9號文件規(guī)定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chǎn)”的條件,即處理購買“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可以按照4%征收率減半計算繳納增值稅?!盃I改增”后,其由非增值稅應稅服務項目變?yōu)樵鲋刀悜愴椖浚髽I(yè)購買“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提供應稅服務,不屬于提供非應稅服務,同時又不能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也不符合財稅〔2008〕170號、財稅〔2009〕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和財稅〔2013〕106號等文件規(guī)定的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的條件,即處理購買“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只能按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購買時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處理時,需要按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這樣也造成增值稅鏈條不完整,同時無形中也提高了企業(yè)稅負。
完善政策的建議
1.完善增值稅鏈條和同時降低企業(yè)稅負的建議。
按照增值稅的鏈條來看,購買“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不能獲取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提供應稅服務,獲取不到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企業(yè)購買“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鏈條也就斷裂。所以,從完善增值稅鏈條的角度來說,建議允許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使得增值稅鏈條得以完善。
同時,使用購買“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提供應稅服務時,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這樣處理,一是降低了企業(yè)“營改增”后的稅負,二是處理購買“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可以按照財稅〔2009〕9號文件的規(guī)定,選擇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進一步降低企業(yè)稅負,同時企業(yè)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條件下,可以使增值稅鏈條更加完整。
2. 降低企業(yè)稅負更簡單的建議。
為了使問題更加簡單化,便于企業(yè)操作,同時不涉及其他征管政策的變化,建議使用購買“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提供應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就是處理購買“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時,可以按照財稅〔2009〕9號文件的規(guī)定,選擇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從“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提供應稅服務和處理購買“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兩方面降低企業(yè)的稅負,但是增值稅的鏈條還一直是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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