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及說明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公眾可以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查看征求意見稿及說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12月23日前,通過以下3種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西城區(qū)平安里西大街33號司法部復議應訴局,郵編100035,并請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復議法征求意見”字樣。
3.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fā)送至:xzfyf@chinalaw.gov.cn
司法部
2020年11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jiān)督和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發(fā)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第三條 行政復議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合法、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為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正確實施。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
國務院統(tǒng)一領導全國行政復議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領導各自職責范圍內的行政復議工作。
第五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的機構是行政復議機構。行政復議機構同時組織辦理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應訴事項。
上級行政復議機構對下級行政復議機構的行政復議工作進行指導監(jiān)督。
第六條 國家建立革命化、正規(guī)化、專業(yè)化、職業(yè)化行政復議人員隊伍。國務院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行政復議執(zhí)業(yè)規(guī)范,加強對行政復議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管理。
行政復議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復議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tǒng)一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yè)資格。
第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加強行政復議能力建設,確保行政復議機構的人員配備與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相適應,切實提高行政復議人員素質,根據工作需要配備辦案場所和辦案保障設施,將行政復議工作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第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行政復議,促進行政復議公開,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條 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每年向行政復議機關和上級行政復議機構報告行政復議工作。
對在行政復議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應當就原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guī)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第二章 行政復議申請
第一節(jié) 行政復議范圍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zhí)行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和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征收、征用決定或者相關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給付撫恤金、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給付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行政協(xié)議的;
(十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裁決不服的;
(十三)依法要求行政賠償,賠償義務機關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或者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對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不予賠償決定不服的;
(十四)認為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十五)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存在上述情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二條 下列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作出的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四)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
(五)行政機關對信訪事項作出的處理;
(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
前款所稱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包括國務院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也包括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制定的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
第二節(jié) 行政復議參加人
第十四條 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申請行政復議。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五條 同一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超過十人的,應當推選二至五名代表人參加行政復議。
代表人參加行政復議的行為對其代表的申請人發(fā)生效力。
第十六條 行政復議機構認為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行政復議機構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第三人不參加行政復議,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第十七條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兩名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申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
第十八條 對經濟困難需要行政復議法律服務的公民,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是被申請人。
第二十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作出行政行為的,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作出行政行為的,批準機關是被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第三節(jié) 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五條 因不動產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申請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的,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未履行法定職責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按照下列規(guī)定計算:
(一)履行法定職責有期限規(guī)定的,自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履行法定職責沒有期限規(guī)定的,自行政機關收到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滿六十日起計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申請行政復議不受前款規(guī)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節(jié) 行政復議申請的提出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機關指定的互聯(lián)網渠道或者郵寄等方式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也可以當面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
行政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通知申請人到現場進行身份核對。
第二十八條 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并附具申請人身份證明的復印件: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聯(lián)系方式等;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公民的簽名及捺印;法人的蓋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名;其他組織的蓋章及主要負責人簽名;
(五)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申請人對兩個以上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分別申請行政復議。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再依照本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公民對二百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不服的;
(二)認為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六十日的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就原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節(jié) 行政復議管轄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為行政復議機關,管轄涉及下列情形的行政復議案件:
(一)對本級政府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二)對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三)對本級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四)對本級政府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五)對本級政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規(guī)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六)對本級政府部門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除前款規(guī)定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時管轄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案件。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參照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的職責權限管轄相關行政復議案件。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部門作為行政復議機關,管轄涉及下列情形的行政復議案件:
(一)對本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二)對本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規(guī)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三)對本部門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第三十二條 對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國務院部門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就原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作出最終裁決。
第三十三條 對海關、金融、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稅務等實行以中央為主與地方政府雙重領導的行政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三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第三章 行政復議受理
第三十五條 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三)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五)屬于本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六)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的管轄范圍;
(七)行政復議機關未受理過該申請人就同一行政行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過該申請人就同一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符合本法規(guī)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第三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
(一)申請人通過互聯(lián)網渠道提交行政復議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行政復議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申請人當面提交行政復議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第三十八條 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導致行政復議機關無法判斷行政復議申請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受理條件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一次性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提交補正材料。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補正材料后,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理。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退回行政復議申請并記錄在冊。
第三十九條 行政復議申請審查期限屆滿時,行政復議機關未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審查期限屆滿之日起即為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四十條 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fā)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受理條件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駁回該行政復議申請。
上級行政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機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責令其恢復審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審理。
第四章 行政復議審理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四十一條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案件后,依照本法適用一般程序或者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第四十二條 行政復議機關審理行政復議案件,原則上應當聽取申請人、第三人的意見。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書面審查。
聽取意見可以當面進行,也可以通過互聯(lián)網渠道、電話等方式進行。聽取的意見應當以適當方式記錄在案。
第四十三條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合法、自愿原則進行調解,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審理行政復議案件,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參照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規(guī)、地方政府規(guī)章適用于本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的行政復議案件。
行政復議機關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復議案件,同時依照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第四十五條 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中止:
(一)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五)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六)案件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同意中止的;
(七)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八)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九)有本法第六十六條或者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情形的;
(十)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其他情形。
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行政復議機構中止、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四十六條 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構無正當理由中止行政復議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恢復審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審理。
第四十七條 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終止行政復議:
(一)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四)申請人對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后,因申請人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該行政強制措施變更為刑事強制措施的。
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中止行政復議,滿六十日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終止行政復議。
第四十八條 行政復議期間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
(四)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第二節(jié) 行政復議證據
第四十九條 行政復議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行政復議機構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五十條 被申請人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負有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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