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61號
經國務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中澳自貿協定》)將自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28號),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關于進口貨物
(一)自2015年12月20日起,對進口的澳大利亞原產貨物(見附件1)實施協定稅率。本公告附件1中使用了簡化的商品名稱,其范圍與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相應稅則號列對應的商品范圍一致。
(二)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簡稱“進口人”)申報進口澳大利亞原產貨物并申請享受協定稅率時,應當按照海關總署令第228號的規(guī)定向海關提交有關單證。
(三)《中澳自貿協定》的優(yōu)惠貿易協定代碼為“18”。進口人應當根據海關總署2008年第52號公告的規(guī)定及以下要求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以下簡稱“進口報關單”):
1.在進口報關單“隨附單證” 欄目的“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寫“Y”,“隨附單證編號欄”填寫“<18:需證商品項號>”。例如:《中澳自貿協定》項下進口報關單中第1到第3項和第5項商品申報享受協定稅率,則“隨附單證編號欄”應填報為:“<18:1-3,5>”。進口報關單“隨附單證”欄目所填寫的字符,必須使用非中文狀態(tài)下的半角字符。
2.進口報關單上的享受協定稅率商品的數量不能大于原產地證書上對應商品的數量,且進口報關單上商品的成交計量單位應當與原產地證書上對應商品的計量單位一致。
3. 原產地證書所列所有商品應當為同一批次的進口貨物。
二、關于出口貨物
(一)出口貨物發(fā)貨人可以向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所屬的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及其地方分會申請領取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
(二)出口貨物發(fā)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以下簡稱“出口報關單”)時,應根據海關總署2008年第52號公告的規(guī)定,在出口報關單“隨附單證”欄目的“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寫“Y”,在“隨附單證編號欄”填寫“<18 >原產地證書或原產地聲明編號”。
(三)同一原產地證書項下的出口貨物應當在同一份出口報關單申報。
三、關于“在途貨物”
《中澳自貿協定》生效之前已經從澳大利亞出口、尚未抵達我國的在途貨物,進口人在2016年6月20日前向海關提交補發(fā)的原產地證書的,可以申請享受《中澳自貿協定》協定稅率。
特此公告。
附件下載:
1.中國-澳大利亞自由貿易協定2015年協定稅率表.part1(1)
2.中國-澳大利亞自由貿易協定2015年協定稅率表.part2
(注:請下載到同一文件夾中解壓)
海關總署
2015年12月18日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qū)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